2018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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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等。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习惯性居住或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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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上述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
(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时是扣缴义务人,对于生产经营所得,需自行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以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交易活动发生地为来源地。
3.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来源地;
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来源地。
4.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来源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来源地。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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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提示】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相同)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相同)
3.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相同)
4.动产转让所得—转让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不同)
5.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相同)
7.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的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的(相同)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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