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雨天在店里摔骨折 购物中心被判赔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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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江苏省消保委发布2017年支持诉讼案例
雨天在店里摔骨折 购物中心担不担责?
下雨天,在购物中心摔骨折了,购物中心担不担责?网购山地车因零件问题致伤,谁来赔?这些让人头疼的消费纠纷,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都帮消费者打赢了官司。3月13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2017年全省消费者组织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通讯员 袁传敏
扬子晚报记者 马燕
案例 1
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
经营场所需担责
2015年11月,雨天,消费者邵女士在南通金鹰圆融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金鹰公司)经营场所进出口处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产生医疗费用63829.58元。邵女士多次与金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投诉至南通市消协。在南通市消协支持下,邵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省消保委人士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邵女士在金鹰公司内摔倒,金鹰公司作为该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天南通市区为阴雨天气,不能排除邵女士摔倒是因为该场所进出口地面湿滑而导致,且金鹰公司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事发时已在进出口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提醒,故应对邵女士摔倒产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金鹰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邵女士摔倒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金鹰公司一次性赔偿邵女士88276.73元。
案例 2
会所关门不退预付卡余额
消费者集体诉讼保权益
2015年11月,顾先生等消费者先后在扬州市宝应县康尔健健身会所,分别预缴不同价格的会籍年费。至2016年10月初,会所突然关门停业。期间未退还预付卡余额。由于原经营场所已易主,顾先生等116名消费者于2016年10月初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表示“自己拿不出钱来(退款)。”宝应县消协自2017年7月起,分四次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后宝应县人民法院判令健身会所及其实际经营人解某向消费者退还剩余服务费。截至目前,116名投诉会员均拿到了法院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 3
网购的山地车零件脱落
消费者摔伤千里维权
南京市消费者王先生2015年8月网购了一辆商标为雷尼斯的折叠山地自行车,价格600元。2016年6月10日王先生在其所在小区骑车时,因车辆折叠部分链接栓脱落而摔倒,造成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身上也多处轻伤,前后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用。王先生多方联系,得到了网店的注册信息和客服的手机号码。网店注册企业为天津市柳江工贸公司(简称“柳江工贸”),而客服人却身在广州,对消费者的电话联系推脱不已。王先生根据发票电话又联系到开票单位天津市武清区跃腾自行车零件厂(简称“跃腾厂”)。该厂又将责任推给了销售方柳江工贸。消费者只得向江苏省消保委投诉。
省消保委前往消费者家调查,发现属实。后省消保委多次与销售方网上的品牌专卖店、生产方天津武清区某厂联系,但对方均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调查。2017年6月,在江苏省公益律师团成员律师代理下,王先生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柳江工贸和腾跃厂。省消保委也向法院提交了投诉处理包括到天津调查时的全部证据。
2017年9月,法院判决腾跃厂和柳江工贸公司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合计14843.33元,并承担诉讼费。两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结案,要求腾跃厂和柳江工贸公司赔偿消费者5万元,如到期未支付,可按6万元强制执行。且被告两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目前判决金额已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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