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买挖机,以为好日子要来了,结果却碰上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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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融资租赁买挖机,以为好日子要来了,结果却碰上这件事……

客户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

向公司购买挖掘机

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支付租赁费

公司强行拖回挖掘机

未对挖掘机的残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即要求客户支付全部租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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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来看案例↓↓↓

2012年1月12日,卓越租赁公司与柳闻道及挖掘机出卖人吉峰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和《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卓越租赁公司根据柳闻道对设备的自主选定,向吉峰公司购买某品牌挖掘机一台出租给柳闻道使用,租期为36个月,柳闻道在未全额支付所有租金前,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归卓越租赁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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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合同签订后,卓越租赁公司向柳闻道交付了挖掘机,但后来柳闻道因挖掘机在使用期间,被人扣押长达一年多时间,因此未能如约向卓越租赁公司交付租金,卓越租赁公司认为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强行从柳闻道处拖回挖掘机后,起诉至法院,要求:

一、判决解除原告卓越租赁公司与被告柳闻道之间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

二、判决被告柳闻道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租金281518.85元,滞纳金138578.55元(暂计至2016年8月3日),共计420097.4元。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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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机后,未对挖掘机进行评估的,能否再向被告要求支付到期应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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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该案一审开庭之前,法院依职权追加了吉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

1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原告若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机后就不能再主张全部租金,原告既然已经收回挖掘机,其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若挖掘机的残值不足以弥补被告应付的租金,那应该对挖掘机的残值进行评估后再行主张;

2

 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五项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原告收回租赁物的同时还能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利息,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3

某县政府违法扣押涉案挖掘机的行为,造成挖掘机两年没有产生收益,被告并非恶意违约;

4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首付款和保证金并非租金的一部分,应当首付款及保证金退还被告。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后,结合被告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向原告卓越租赁公司进行了释明,原告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

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此前为支付到期租金及滞纳金),然对于具体的损失,法庭提出对挖掘机进行残值的鉴定时,原告表示自身不支付鉴定相关费用,同时请求法院酌情对租赁物残值作出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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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合本案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认定:

1、被告逾期支付涉案挖掘机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被告柳闻道支付所欠租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卓越租赁公司不能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对该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赁期间经济损失的主张,需对租赁物进行残值鉴定后,确定未付租金与收回租赁物残值之间的差额,鉴于该鉴定需要系因原告卓越租赁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而产生,故应当由原告预交鉴定费,但原告拒绝承担支付该费用,故鉴定无法作出,对于原告提出由本院酌情对租赁物残值作出估价的主张,由于本案中租赁物为大型工程机械,其残值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专业性因素,本院无法作出准确的估值,故在原告拒绝鉴定的情况下,该损失无法确定,原告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3、对被告辩称首付款和保证金并非租金的一部分,应当将首付款和保证金退还被告,本案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故对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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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买挖机,以为好日子要来了,结果却碰上这件事……综上,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卓越租赁公司与被告柳闻道、第三人吉峰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

驳回原告卓越租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

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2

《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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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本案的情形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过程中常有发生,作为融资租赁一方的出租人,客户违约的,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机,又要求客户继续支付租金,因为这可能会让出租人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出租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权力,即使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类似“收回挖掘机同时有权要求客户支付租金”的约定,也很容易被法院认定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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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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