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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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临安检察供图
中新网杭州3月10日电(见习记者 胡哲斐)9日,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卢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线索由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卢皓升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发现。
2017年1月,被告卢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安区龙岗镇桃花溪村山黄岭梨树岗水沟前、杨柳山芦柴塘内湾、杨柳山荒田后等三处位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山上,使用锯类工具砍伐杉木共计82株,计材积13.28立方米,立木材积21.07立方米。
经评估,被告卢某某砍伐杉木,涉及破坏面积约1396平方米。为补偿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恢复原生态功能,需在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林带上,按照行间距2.5×2.5米密度补种223株树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卢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卢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当天,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带上补种防火树种223棵。卢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为民表示,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是临安全区乃至是浙江全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开启了临安检察公益诉讼的新起点,而且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中国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建立,规定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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