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一妻子欠人67万,夫妻双双被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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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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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夫妻一方欠下债务,即便离婚了,其中一方都有可能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近日,永嘉法院适用新法解释,判决妻子陈某一方承担债务,而
丈夫金某不用偿还妻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67万元。
今年50岁的陈某和49岁的被告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
2013年年底,妻子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陈女士借款共计17万元。后其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陈女士于2017年将陈某和金某夫妻双方诉至永嘉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
在同一时间起诉的还有赵先生。赵先生称,
2013年6月,陈某向其借款50万元,后只清偿部分利息后便不再进行偿还。故原告赵先生将陈某和金某夫妻双方共同起诉要求清偿本息。
法院判决
近日,永嘉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两起案件的借条均只有被告陈某的签字,即被告陈某和两案件的原告陈女士、赵先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借贷纠纷发生期间陈某和其丈夫金某分居多年,且该两笔借款属于短时间大额举债,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认定其为个人举债。同时原告陈女士和赵先生作为出借人,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系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故根据最高法的《新解释》,永嘉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两案件原告共67万元,
即该两笔债务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永嘉法院共审结229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并被判决共同履行债务高达458起。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以一方个人名义发生借贷关系,配偶将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对于借款人,出现大额债务时,也要要多加注意,提高警惕,明确是否为夫妻共同借款并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支出,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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