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男剩女”现象中的婚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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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男剩女”现象中的婚恋特点

“剩男剩女”现象是青年婚恋中的一种特有现象,除表现为青年婚恋的共同特点外,还表现出其自有的特性。

1、基本上已过适婚年龄,多数都有恋爱经历。

“剩男剩女”之所以成为一个大家关注的对象群体,主要是因为年龄超过了适婚年龄,而中国传统认知中,对过了适婚年龄仍没有结婚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如在古代,男婚女嫁不仅关乎男女个人的生理需求,而且也关系到国家人口的繁荣与国家的持续发展,早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将男女婚姻大事列入国家议程,设置专门的机构,制定法令来促进男女婚事,对于过了适婚年龄而不结婚的人则进行惩罚:“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有女儿15岁以上至30岁还没有嫁人,罚款600钱;唐代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

“剩男剩女”的年龄基本上男在30岁以上,女在27岁以上,这个年龄段基本上都超过了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及社会约定成俗的结婚年龄。由于年龄的原因,这个群体除去少数还无恋爱经历甚至保持着自身的贞洁外,大部分都或多或少的有恋爱的经历,有一部分甚至是因为恋爱受挫或者是表白受挫等心理问题,而进入到“剩男剩女”的行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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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男剩女”现象中的婚恋特点

2、婚恋仍以感情为基础,但择偶标准及条件趋向功利化。

恩格斯说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自由越来越深入人心,传统上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失去地位,不再是青年男女的强制性约束。随着时代的发展,“剩男剩女”的婚恋基础选择也在发生着变化,70-80年代选择对象为军人、大学生,进入到新世纪,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经济条件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选择对象中优先考虑的因素。这种择偶的标准与条件呈现出功利化的趋向。但调查分析中,在重物质基础的同时,半数以上的“剩男剩女”仍然渴望能够获得一个真心相爱的恋人,感情仍为其选择的基础。

3、人群分布呈现区域性、行业性特点。

我国是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而“剩男剩女”的产生与经济、地域之间也有着必然的联系。这表现为“剩男剩女”在数量规模分布上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城市的“剩女”数量要远远多于农村的“剩女”数量;农村的“剩男”数量要远远多于城市的“剩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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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崇尚婚恋自由的理念,性观念相对开放。

古代产生的“剩男剩女”由于当时的制度及科举制度的原因而产生,但是,其相对于当代的“剩男剩女”在性观念方面而言却是谨守贞洁的观念。而现代产生的“剩男剩女”是由于中西方思想的交流与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在性观念方面却开放的多,以前所不能接受的未婚同居、试婚、婚前性行为都慢慢的能够承受。传统上对性都是不公开的“尤抱琵琶半遮面”性质的探讨,遵循着“感情一婚姻—性爱”的固定模式,而当代的男女青年却已突破这一固定模式而采用多样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