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两只狗互掐致一人受伤 两主人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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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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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狗掐架 主人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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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禁止饲养犬种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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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品种多样,有些生性好斗,有些体型较大,这类犬只均属于主人较难控制的类型,一旦耍起“脾气”甚至能够造成他人受伤。艾女士和于先生的犬只在小区相遇后互相攻击,结果造成艾女士受伤。本是一个小区的邻居,却因为宠物犬之间的矛盾,不得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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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俩狗相遇互掐 主人受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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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一天下午,艾女士母女在通州某小区内遛狗,其饲养的犬只是一条英国斗牛犬。期间她们恰巧碰到于先生的两条宠物犬,一条是西伯利亚雪橇犬,另一条是阿拉斯加雪橇犬,于先生的朋友吕先生代其在小区内遛狗。当时,双方的犬只均有犬绳牵领。没想到三狗相遇,斗牛犬和阿拉斯加犬情绪激动,互相吠叫并发生冲击。双方犬只的主人也因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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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艾女士诉至法院,主张她在该过程中导致腰椎体骨折,并提交了诊断证明,要求法院判令于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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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清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出警派出所调取了笔录,显示吕先生在事发后陈述称,事发时他使劲拽住狗链避免发生冲突,但在这过程中,对方两人开始殴打阿拉斯加犬,其中一人还使用一根木棍攻击。按照吕先生的说法,在事态初步控制后,他还遭到对方言语辱骂,双方犬只再次试图挣脱控制,他们又再次控制住各自犬只。返家后,吕先生在微信群里得知对方报了警,他也随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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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双方均有过错 各自担责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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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均认可当天双方在遛狗过程中相遇,因避免犬只冲突采取了制止措施,结合诊断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艾女士在该过程中受伤需要治疗符合常理。而根据照片显示,艾女士所饲养的斗牛犬日常出现在小区时,遛狗人时常会随身携带一根棍子,结合其饲养的斗牛犬特性,法院相信该犬在外出时对环境相对并不友好,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外出遛狗时应尽到更高的管理义务。艾女士对于所饲养斗牛犬生性好斗、难以约束等情况系知悉,但是在处置过程中,其母女二人所采取措施明显失当,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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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就艾女士的损害后果,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就此,一审法院判决于先生赔偿艾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108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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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违反养犬规定 改判被告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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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艾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关键事实,即其自身饲养宠物有《养犬登记证》,而对方没有。艾女士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己被咬伤完全是对方违法行为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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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动物是具有生命力和攻击力但是缺乏理智的特殊主体,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在享受乐趣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及安全规定,以降低饲养动物给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性。法院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也有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而本案事发地点属重点管理区管理,雪橇犬也属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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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先生赔偿艾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16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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