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3月起施行,四方面规范“个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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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江苏省慈善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慈善法》施行以后地方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慈善的法规。其中对于公开募捐、个人求助等方面作了规范。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慈善募捐有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相对于定向募捐,公开募捐往往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财产数额大,在现实中容易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影响公众开展慈善的热情,打击社会各方投身慈善的信心。
为了更进一步约束公开募捐行为,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
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进行了规范。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及个人和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规定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行为规范: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公开的募捐信息档案等。
个人求助是现实中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由于没有明确规范,实践中比较混乱,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求助对合法的公开募捐影响很大,急需予以规范引导。对个人求助,条例第十九条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范:将个人求助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社会的求助。对个人向谁求助规定了明确的指引。个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向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条文的规定引导个人向慈善组织、所在单位、社区组织求助,而不是盲目地向社会求助。规定个人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困难骗取他人的捐赠。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商的风险提示义务。提供载体让个人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的,要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受众这是个人求助,不是慈善公开募捐。同时进一步规定,上述服务提供者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要对报道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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