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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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武汉制定并公布《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并于2月27日至3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在武汉行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都将被纳入预售资金监管,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在标准上,《细则》分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施工进度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2并已支付相应施工进度款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三种情形的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可按项目总预售款的15%的最低档标准执行。三种情形包括:上年度在武汉开发施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集团);按照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
按照《细则》要求,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交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
具体来看,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以及提交虚假的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也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监管账户,若各商业银行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监管机构可将其违规行为通报金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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