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惩治机动车检测造假应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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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传统监管手段,基本上都是在围绕“经济处罚”做文章,可无论是轻罚还是重罚,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昨天,北京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交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制度。记分评价以12个月(自然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等7项行为直接记12分,吊销资质(2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机动车年检,相当于给车辆做体检,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实际生活中,一些检验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争夺客源,在检验检测过程中玩起了手段、动起了脑筋:有的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有的甚至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凡此种种,不仅严重损害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威性,而且问题车辆历经虚假检测依然能够上路,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长期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其中汽车2.17亿辆。有如此庞大的市场和需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也就越来越多,既有政府设立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而一些检验检测机构之所以将国家法律法规和车辆安全抛诸脑后,除了与其利欲熏心、不惜违法有关之外,很大程度上也与有关部门监管缺位、打击乏力有关。
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传统监管手段,基本上都是在围绕“经济处罚”做文章,可无论是轻罚还是重罚,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检验检测造假所带来的巨大市场利益面前,单纯的经济处罚很让违法违规检验检测机构产生痛感。如果处罚带来的损失小于违法所得,检验检测机构自然对造假行为无所顾忌、乐此不疲。这其实从另外一个层面说明,我们过去“以罚代管”的监管措施太轻了,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严重违规或屡屡违规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妨借鉴三亚治理天价宰客的经验,即在实行“一次性死亡”,吊销资质的基础上,还要规定其不得再次进入检验检测市场。这样的违法成本才能让意图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望而却步。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重视相应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道路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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