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宝典:员工不同意调岗被辞退,公司被判赔偿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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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是很多公司惯用的伎俩,特别是对三期女职工、医疗期满员工或职业病员工等群体。当公司提出调岗时,很多员工有口难言,即使不情愿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妥协,结果导致公司变本加厉最终也不得不离开。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味地忍让并不是解决之道,反而会错失维权良机。今天,我们一起来分享的维权宝典就是身患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被调岗的案例,因为员工的据理力争及搜集企业违法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而获赔12万元。

【案例】

翟某于2007年3月入职某集团乳品厂,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

他工作的环境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有噪声,2017年3月被诊断为噪音作业职业禁忌症,建议脱离原噪声作业岗位。2017年4月13日,他与单位达成先在保安岗位工作两个星期的协议,但在4月17日,公司发通知直接将他转岗为保安。他书面通知单位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并要求在同级别岗位安排工作,单位一直不安排。

5月8日,单位将翟某出入车间的指纹删除,5月10日又将其考勤指纹删除。5月13日,翟某找总经理协商过程中,总经理说要开会,翟某要求恢复指纹,对方不同意,翟某便滞留在会议室要求先给自己安排岗位。

5月23日,翟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并补齐工资差额。5月27日,仲裁还未开庭时,单位以扰乱会场秩序为由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是,翟某又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两个仲裁申请合并在一起,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决,翟某又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位与翟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单位主张翟某存在“滋事干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所谓“滋事”,应是生事、制造纠纷、闹事。本案中,翟某对单位的调岗行为不满,以滞留会场、阻碍会议正常召开的方式要求领导解决问题,并非无缘由制造事端,故单位与翟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等12169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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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北京市密云区总工会

【维权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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