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伯坐公交跌倒骨折,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小编来了!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上海老伯坐公交跌倒骨折,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特意拿来分享给各位看官,如果你也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记得分享哦!健康摘要: 图说:徐女士从民警手里取回了失而复得的皮包 来源/金山警方供图(下同) 新民晚报讯(记者 陈浩)2月2
正文开始:
老人在公交车上跌倒,
公交公司是否要赔偿?
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刘老伯腿脚不便,在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时,
公交车门提前关闭。
在车门闭合和打开过程中,刘老伯被带倒,
跌坐在公交车踏板上。
事后,刘老伯被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
于是刘老伯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
认为自己受伤是公交车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
遂要求公交公司承担
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6000余元。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刘老伯各项费用9400余元。
2017年1月19日下午,
刘老伯乘坐公交车在肇嘉浜路枫林路站下车时,
摔坐于前门踏板处。
一位女乘客将其扶至站台休息。
当天,刘老伯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
根据X光片显示其左外踝骨折。
2017年3月2日刘老伯前往医院复诊,
并拆除石膏。刘老伯的伤情,
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意见为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另查明: 根据双方均确认的公交车监控视频,
刘老伯上车时确实有些腿脚不便,
下车时手扶车门栏杆,
下车过程中,车门曾弹开又合上。
普陀法院认为,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应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现刘老伯在公交车上受伤,
就其人身损害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院根据刘老伯伤情,
考虑实际情况,部分护理费、营养费偏高,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目前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酌情降低。
最终,普陀法院判决公交公司
应赔偿刘老伯各项费用9400余元。
图片均为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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