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黄鸣事件后,房地产一、二级联动模式又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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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我们就黄鸣事件发表《企业再行逼宫,皇明太阳能大概只能破产了!》文章未及两天, 爆出临沂市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控诉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领导导致1.6亿元土地补偿款未拨付,直接导致损失1.7亿元(犯罪及融资成本损失指控,限于房地产领域,我们不予置评)。
其实如果说,前一事件我们表示理解,事业理想可能部分影响到土地补偿“太阳城”,“被迫”走上一、二级联动模式道路;此事件,房地产公司则完全是一、二级联动模式拿地失败,没有依法依规运作房地产项目,而直接原因或为法律意识淡薄。
土地补偿款是房地产公司应该给开发区吗?说是土地补偿款其实就是国有土地征收款,合法操作方案应该是政府出钱征收(拆迁),规划局出规划条件,净地后,二级市场出让,此为正途。看节点,土地补偿款十年间未“拨付”,即使房地产公司支付补偿费用操作该项目在2011年1月之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颁布实施,因拆迁许可证仍适用,房地产公司负责拆迁及费用,但土地补偿费用亦由政府负责。而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补偿费用,只能说明,他们把一、二级操作混合了,这也是我们文章里屡次强调的,矛盾接二连三,尤其现阶段,切记注意把控风险的操作方法了。
更明显的是土地指标获取,“计划开发的1000亩的土地只有443亩土地的指标。”土地指标一般分为两类。“带帽的”针对个别大的土地指标和一般土地建设指标,但该土地指标均和房地产公司无关,是当地政府考虑的。现状,只能说明当地政府和房地产公司角色混同了,房地产公司再做当地政府的工作了,只是二者发生了矛盾,纠纷捅了出来。
至于双方协议中的注明:“协议签订后待挂牌 成功后15个工作日,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只能说明,房地产公司缴纳的钱当地政府早就挪用了,财政紧张,没钱还钱,需要待土地公开出让后才能还钱。更重要的是,不能为政府“拨付土地补偿款”,其只是平等地位的“还钱”,因为前已述及,它们二者有时候混同了,不存在高与低的问题了。
土地问题利益大,经常出现纠纷。目前看,如领袖言,把握自己的底线,知道自己的位置,把握好“亲与清”的分寸,厘清关系,再以法治为根本,此为正道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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