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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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



  

摘 要】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三种形式,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始终以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为指导,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坚持和发展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要求、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我们党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把握。因此也就应该坚持总体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互相制衡原则。在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只有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发展方向,才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完善。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创新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正确处理公有制、非公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系,对于继续深化我国所有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1]这就要求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要牢固把握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途径,坚定明确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把大力发展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在提出的位置,不断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有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发展方向,才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完善。



  

一、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基本观点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状况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性质。广义的所有制是指经济主体对客体的拥有和占用关系,不仅包括对生产条件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关系,而且还包括对人的劳动能力的占有关系。狭义的所有制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质是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1]



 

 

(一)从理论角度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中所体现出的双重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涉及到人与物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从第一方面来看,所有制就是人们和自然地生产条件的关系。马克思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2];



  

从另一方面看,所有制又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层面的关系。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这种生产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因此,所有涉及人与自然条件的关系,都能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中找到其缩影,都是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3]。



  

所有制,顾名思义,就是对产品的所有关系的一种反映。失去了人对生产条件的占有,也就无所谓进行生产,更谈不上对其产品以及剩余产品的占有了。反过来,离开了社会,离开了生产关系,大谈产品的生产,任何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难以存在,任何所有制性质都不能得到说明。



  

因此,所有制实际上是通过人对自然的占有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从实践角度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承担的使命。



  

马克思主义认为,“迄今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一部世界史,就是所有制关系变更的历史”。[4]



  

因为“一切阶级在争取统治权之后”总是力图使全社会都服从于那保障它们的占有方式的条件。所以,从实践角度来讲,马克思号召无产阶级把所有制问题“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无产者只有废除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5]



  

无产阶级肩负着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历史使命。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首先必须在自己政党的领导下,通过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这就要求,无产阶级必须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首先在经济上成为统治阶级。然后在此基础上创造各种条件,最终逐步实现共产主义。



  

二、我国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的主要三种形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现阶段,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公有制和私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与外资联合而成的企业,如中外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同国内私营经济联合组成的企业。这种经济形式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的发展形式,而且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壮大。



  

第二种形式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吸收本企业职工持有部分股权的企业,以及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虽然比重相对比较少,但是涉及到国家与个人、集体与个人的关系甚为密切,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会有很大的潜力:对于提高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增进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三种是公有制内部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城市国有企业与农村乡镇企业或城市集体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这种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联合有助于发挥公有资本的绝对优势,为其他所有制形式提供借鉴基础。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进一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在这三种形式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其中以前两种形式逐渐成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总趋势。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形式,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都是存在着公有制经济成分,这就为我国始终坚持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坚持以国有成分控股的发展方向



  

从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充分显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我们也必须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总方向,明确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认清了这一点也就从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划清了界限。



  

混合所有制是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在股份制成为现代企业的一种主要资本组织形式的下,我们要特别明确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中,哪种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也即是私有成分还是公有成分占主体地位。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只有让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才能充分显示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财产权分属于不同经济成分的自由组合,因此,现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要使国有成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四、发展以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



  

既然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式,这就涉及到在各种经济成分中的力量均势问题。坚持以国有成分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保证。因为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坚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1、发展社会主义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和目前我国发展特殊阶段的具体要求。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就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完全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的基础上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是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产品。国有成分控股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逐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提高公有资本的上升空间,逐步保证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使全体劳动者成为劳动产品的所有者,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



  

第二,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改革与发展的攻坚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多而复杂,截止到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约占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预计到2020 年,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将占国民经济的40% 以上,一些主要指标将占60% 以上。而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就进一步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更高的发展位置。可以看出,能否把握住和把握牢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稳定与否。因此,面对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我们必须牢牢坚持国有成分控股的发展方向,坚持公有资本为主体,避免出现私有资本借势侵吞国有资产,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发展社会主义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应该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我们什么时候都不能否认市场存在的局限性。



  

国有经济是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相适应的,在能源、交通、通信、金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发挥国有成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国家从全局和长远的需要出发,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速度和总体结构,克服单纯市场调节所带来的的局限,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6]。



 

 

3、发展社会主义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保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势头。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共同富裕提供前提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消灭剥削阶级和私有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大力发展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促使生产资料逐步归全体人民所有。只有在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基础上, 才能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比较公平的分配关系,对收入分配的源头即生产条件的占有环节进行有效调节,有助于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4、发展社会主义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我们党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把握。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所有制布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8]



  

由此可以看出,《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明确了这一点,也就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要大力发展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五、发展以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坚持的原则



  

坚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成分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要求在所有领域、所有行业以及所有部门中,国有成分必须占据主体性的、控股性的地位。当前我国经济处在改革与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所有制成分并存是对我国目前经济性的一种客观反映。我们要用针对性的、全局性的、历史性的眼光来看待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发展方向。因此,在坚持国有资本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要明确其功能定位,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总体性原则。



  

国有资本控股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要求在每个行业、每个领域中,国有成分都占有主体地位。



  

因此,在坚持国有资本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要明确其功能定位,坚持总体性原则。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要始终保持国有成分的绝对性主体地位;在一般性的竞争领域范围内,国有资本可以削弱其比重,采用适当参股的方式进行股份制合作。



  

总体上来看,要牢牢把握住国有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当今改革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壮大加之私人资本的无限度追求剩余价值的本性,如果引导不当,难免会造成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到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瓜分国有资产的道路上去[7]。



 

 

2、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构成比例中,其中以公有制经济和国内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合作的形式占有主要地位。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逐渐壮大,不免要在与国有经济合作的过程中争取话语主动权,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就要求,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出现私有资本占主导的局势出现。但又由于私营经济的逐渐壮大,急需扩大自己的股份比重。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采取一刀切和急于求成的方法不仅不能够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目前经济发展的混乱。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壮大自身的优势,逐步使国有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占有主体地位。



  

3、坚持相互制衡的原则。



  

从总体上说来,必须要保持国有成分在总体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除少部分国有成分必须要持绝对控股之外,大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仍然需要处于相对控股的状态。加强引导多种成分并存的局面,能够有力的形成彼此之间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出现。根据国际上混合经济构成比例,当国有资本的比重处在30%以上的时候,既能充分发挥国有成分的控股比例,也能调动其他资产主体发展的积极性,推动非公有资本的灵活运转[8]。



  

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根据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为指导,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而进一步引导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只有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发展方向,才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金平.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社会实践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155~158.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第六卷:996-99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第六卷:93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第六卷:992-99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第六卷:992-993.

[7]张晨.市场失灵不是国有经济存在的依据[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43~44.

[8刘现伟.我国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与调整方向[J].全国商情,2010(20):118~120.

[9]张新铭.深化改革背景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考[J].学习论坛,2014(8):39.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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