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个开发商就敢强拆我的房?你没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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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个开发商就敢强拆我的房?你没这个权利!。权利|强拆|赵先生|土地|房屋---


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在我国,无论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行为,都必须依法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来进行。除此之外,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没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行为,更无权对房屋进行强拆。

但是,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个别的开发商为了一己私利,视法律为无物,自行或是委托所谓的"拆迁公司"进行强拆,严重侵犯他人权利。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个案件,本案中的开发商便是通过非法手段对他人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最终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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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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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乐天村板栗坪村民小组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200平方米,实际面积为950.04平方米。

2012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包括板栗坪组在内的集体农用地11.87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赵先生家共7人均因土地被征收转为城镇居民。

同年8月的时候,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给赵先生一户办理安置手续并要求其限期交出土地、领取安置款等各款项120余万元,但是由于赵先生当时并不知道土地被征收和被农转非安置,故未交出土地和领取安置款。

2012年10月16日,重庆市规划局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经开区茶园F标准分区F64-1/01地块用于优雅公司修建优雅长乐居项目,涉案房屋即位于该地块内。2013年1月9日优雅公司取得涉案片区土地房地产权证书,7月5日优雅公司与鹏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优雅公司、承包人为鹏升公司,并于当年8月4日正式开工。

2013年10月22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经开区分局向赵先生送达限期交地告知书,限10日内拆除建构筑物,交出土地。

作为开发商的优雅公司,授意承包商鹏升公司在2013年11月2日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直至完成拆除行为时,赵先生仍未与拆迁管理部门、鹏升公司、优雅公司之间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赵先生便将开发商优雅公司、承包商鹏升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其对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家居物品,若是不能恢复,则按重庆市商品房最低价格标准6350元/平方米赔偿6032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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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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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对强制拆迁作了严格规定,二被告并非行使拆迁权力的适格主体,未遵循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擅自强拆了原告赵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鹏升公司是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优雅公司明知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仍授意鹏升公司拆除原告房屋,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因诉争房屋为农村房屋,系在村民申请的宅基地上修建,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性质,其修建的房屋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与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城市商品房有本质不同;且涉案房屋依附的土地已被征收,原告赵先生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仅限于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包含土地使用价值。故二被告侵权行为所损害的实质是赵先生对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享有的所有权。

因此,最终判决开发商优雅公司、承包商鹏升公司赔偿赵先生299093.5元,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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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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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是取得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的地产开发商对被拆迁农户实施强制拆迁是否构成侵权;如开发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土地房屋征收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土地房屋进行强制征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农村土地征收后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在土地出让机关与地产开发商之间形成土地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出让机关应当在全部完成征地后,再将没有权利瑕疵的土地交付给开发商。

如果因为征地没有完成而影响开发商施工的,开发商只能向土地出让单位主张权利,而无权自行通过强拆行为使施工得以进行。毕竟被征地农民合法建造房屋在先,地产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后,地产开发商不能以行使土地使用权为由,将农民房屋当作障碍物予以拆除。

因此,对于强拆房屋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由于涉案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虽在政府尚未依法强拆之前仍受法律保护,但鉴于其已不是可以继续正常使用房屋,因而不可以按市场价格流通。待开发商强拆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与使用价值几乎丧失殆尽。

因此,本案不能按照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价值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鹏升公司与优雅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赵先生造成的损害范围应仅限于被拆迁房屋内物品价值、房屋残值和房屋拆迁前占有利益的损失,而损害赔偿亦应在此范围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