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房广告不算数,买房者如何维权?

傻大方小编提示您本文标题是:开发商售房广告不算数,买房者如何维权?。来源是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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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房广告不算数,买房者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09年 的 时候,多年 经商的 老张 已经 积攒 了 不少 身 家,北京 刚 在2008年 经历过奥运会的 狂欢,老张 决定 在 北京 投资 买 一套 房,既 可以 自 住,又 可以 让 以后 在 北京 上学 的 小孩 住。正好 当时 北京 有 一个开发商新 开 了 一个 楼盘,开发商 宣传 这个 楼盘 为 森林 住宅 公园,小区 绿化 面积 能够 达到50%,周围 还 配套 优质 中学 和 小学,在 宣传 资料 中 也 载明 小区的 绿化 面积 达到45%,各种 设施 齐全,有 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 等,当然 它 的 房价 也 比 周围 其它 楼盘 房屋的 价格 要高。老张 在 售楼部 看 了 样品房 之后 十分 满意,当日 就 签订了《商品房 买卖 认购 协议》,支付了10万 元 人民币 的 定金,之后 与 开发商 签订 了《商品房 买卖 合同》,约定 购买503号 房,总价格500万 元 人民币,老张 全款 支付。2011年 的 时候,开发商 通知 老张 收房,老张 看到 小区 的 房子 之后 彻底的 傻了眼,小区 绿化 通 过 肉眼 看 也 知道 肯定 不足50%,游泳池、网球场 等 更是 没有,与 开发商 宣传 的 差别 太多。老 张 十分 生气,找到 开发商 要求 其 兑现 承诺,但是 开发商 说 双方 签订 的 商品房 买卖 合同 中并未约定小区的绿化面积,也没有约定游泳池、网球场等,故拒绝 老张 的要求。同时 开发商 表示,小区 绿化 面积 等 配套 设施 宣传 只是 一种营销的 方式,即使 从 法律 上 来 说 也是 一种 要约 邀请 而不是 一种 要约,真正 约束 双方 的 是《商品房 买卖 合同》,只要 开发商 按照 合同的 约定 交了 房,也 就 算 履行 完了 自己 的 所有 职责。听 开发商 这么 一说,老张 心 里 也 没了 底,经人 介绍,找到 北京 市 东元 律师 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李松,寻求 专业的 法律 意见。

【律师解读】

李松律师表示,本案是商品房买卖中比较常见的,开发商在前期广告中,作出各种诱人的承诺,已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那么开发商在广告中作出的各种诱人的承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具体看情况。

李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 条 的 规定,商品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 出卖人 就 商品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的 房屋及 相关 设施 所作 的 说明和 允诺 具体 明确,并 对 商品房 买卖 合同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立 有 重大 影响的,应当 视为 要约。该 说明和 允诺 即使 未 载入 商品房 买卖 合同,亦 应当 视为 合同 内容,当事人 违反 的,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具体 到 本案,开发商 对 小区 绿化 面积 及 附属 设施 的 允诺 都 属于 其 规划 范围 内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的 说明,内容 具体 明确。老张也 是 因为 开发商 对 小区 绿化 面积 等 配套 设施的 允诺 才 愿意出 很高 的 价格 购买 该处的 房子,所 以 说 开发商 的 这个 允诺 应 视为 要约 而不是 要约 邀请,即使 没有 写入 双方的 合同 之中,也 应 对 双方 产生 约束 作用。

李 松 律师表示在商品房买卖中,还容易发生另外两类纠纷,第一是签了认购书并缴纳了认购金,买受人 不想购房了,认购金能不能退。另外一种是房屋交付后 开发商 一直办不下房产证。

第一种情况,如果买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就买卖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的,例如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相关配套,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交付时间,而开发商又不愿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交付日期,双方对于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签不成合同 开发商应将认购金退还给买方。但如果买方认购后后悔了不想买了,那这种情况认购金不予退还。

第二种情况交房后房产证 迟迟办不下来,要具体看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的原因。如果开发商一直没取得预售证,或者是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手续,买方不能直接起诉开放商要求办理房产证,因为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手续,对于手续不全的开发项目,法院也无权判决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如果开发商所有手续都齐全,但尚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买房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

【律师 提醒】

李松 律师 提醒 大家,买房 是 大 事,买房 需 谨慎,买房 之前 最好 了解 相关 法律 知识,买房 过程 中 最好 有 专业 法律 人士 相配 随时 提供 法律 意见,这样 可以 有效 避免 未来 潜在的 法律 风险。

李松 房产 律师 团队 咨询 电话:010157116570;01057187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