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浮动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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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对于此次部分航空公司涨价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发生在海南海口的大规模拥堵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有观点认为,少数航空公司迅速涨价,火上浇油,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过在笔者看来,这是把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凡是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都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获取商业利益。只要航空公司调整票价行为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那么其行为就不受法律追究。春运期间火车票不涨价,是因为绝大多数居民选择火车出行,铁路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民用航空则更加市场化,民用航空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整价格,实际上是充分利用供求矛盾增加收入,这种行为不应受指责。
部分人士认为,航空公司涨价行为没有提前预告,因而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这种说法反映出这些人不了解我国价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不了解我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供求矛盾比较严重的行业或者地方,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服务价格,这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必须适应的新常态。
当然,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政府应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政府既有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又有充分利用有形之手提高交通运输的能力。因此,政府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申请国有航空公司提供更多的航班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然而,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性质完全不同。政府提供服务是为了防止突发事件到来时出现人道主义灾难,是为了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损害。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配套性法规,如果出现自然灾害,地方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据媒体报道,有关政府负责人亲自到第一线慰问滞留的乘客,紧急启动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免费向滞留在海口市乘客提供餐饮服务,这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进一步来说,政府向旅客提供免费服务,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为依法履行自己义务而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服务价格,通过价格的自由浮动,避免出现拥挤现象。部分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调整价格,不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指责。
从法律上来看,对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政府不能介入,当然也不需要承担相应义务。通俗地说,当地政府可以提供各种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政府却不能为每个消费者购买机票,这样做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家利益需要。自然灾害导致消费者滞留在海南,消费者举目无亲,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救助,当地政府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社会救助管理条例,提供基本的人道主义救援服务。不过,购买机票或者选择离开海南岛的交通工具,还需要消费者自行负责。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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