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这部 “婚姻法”居然支持已婚女子偷情,够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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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所说的“两个最强盛朝代”,一为秦朝,二为唐朝。女人们生活在秦,特别是秦始皇当政之后,只能怨自己命不好。女人被礼教捆绑束缚,并非从宋朝开始,早在秦朝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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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墓壁画上酥胸微露的仕女

秦始皇虽然英明神武,却不幸有个放荡的生母赵姬。他消灭生母的情人嫪毐后,便从礼法上倡导女子守节,鼓励“从一而始”、“夫死不嫁”等封建习俗,希望成为妇女道德的最高信仰。

到了唐朝,剧情反转。妇女的贞节观念淡漠,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不受贞节观念束缚。究其原因,主要是李唐皇室胡化色彩浓厚,不太注重礼法,加上各民族的大融合,少数民族习俗对礼法形成冲击,使得唐人的男女关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

唐代妇女开放,不仅是思想观念上,还有法律制度保障。《唐律》明文规定了离婚、改嫁的具体范畴,从法律上对离婚、改嫁予以支持。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条文规定:

一为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为仲裁离婚。由夫方提出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大致是指女子“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若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条,夫妻双方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三是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奸杀和谋害罪。官府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即判定强制离婚,不肯离异还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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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自由提供了便利。

从史实看来,唐代离婚再嫁比较容易。离婚由夫方提出者为多。女子年老色衰,男子发家致富,都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女子的地位在唐代虽有提升,但毕竟中国古代还是男权社会,男子在离婚问题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正如白居易的诗:“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女方提出离婚的事儿也不在少数。笔者查阅《旧唐书·列女传》:李德武的妻子为户部尚书裴矩的女儿,结婚一年,李德武因犯罪流放,裴矩即“奏请德武离婚”。还有唐武宗会昌六年,右庶子吕让提出:“亡兄温女,大和七年嫁右卫兵曹萧敏,生二男。开成三年,敏心病乖件,因而离婚。今敏日愈,却乞与臣侄女配合。”这说的是女子吕敏因为精神有问题而离婚,病好了又要求复婚的,(不过笔者以为这婚还是不复的好,谁知道精神病会不会再发作?)。还有,大书法家颜真卿担任地方官时,杨志坚的妻子请求离婚,颜真卿便判决离婚,准许她再嫁。由此可见,唐代离婚较为自由,既为法律所允许,也不受社会舆论的指责。

在唐代,再嫁也不为失节,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以唐代公主为例,再嫁、三嫁者很多。统计中唐以前的各位公主,再嫁者就有23位: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中宗女2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8人、肃宗女1人。三嫁者有4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肃宗女各一人。皇家公主尚且如此,民间更不必说。《大唐新语》一书中说,魏元忠的儿子娶郑远的女儿为妻。元忠的儿子被乱兵所害,郑远请求离婚,“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离婚再婚速度这么快,可见在唐代,离婚再嫁和寡妇再嫁是很平常的事。

在这种开放的风气下,唐代的男女关系,也成了历代最为开放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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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妻妾成群

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一夫多妻实属平常。不仅皇帝妃嫔如云,成百上千;达官贵族也是广置姬妾;就连与妻子情深意浓的白居易,也写下“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除娶小老婆外之外,唐代嫖娼不犯法,文人墨客、进士新贵风流不自胜,流连于风月场所,所以杜牧有诗“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

上层社会男女关系如此,下层也是一样奔放。社会上女子妇人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不十分严格,女子常常在“不相禁忌”的情势下,享有与男子相同的婚外偷情的自由。传统戏曲《柳毅传书》,就是从唐代男女的婚姻爱情故事演化而来。

唐代法律有着婚姻自主,恋爱自由的法律精神。《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才算违律。”这条法律,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开了方便之门,彻底冲破了封建家长制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束缚。唐代的红叶传情,就是这样的爱情故事。

参考资料:

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

2.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

3.萧涤非等:《唐诗鉴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