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律所在中國為何風光不再?
文:
法蘭
/ 源自:觀察者網2
018年對於中國大陸的外資律師事務所來說,可謂開年不利,遭遇著人才流失和市場收縮的兩重打擊。先是精英律所高偉紳(Clifford Chance)中國區金融監管業務合夥人楊鐵成律師加入漢坤律師事務所。之後,另一精英律所年利達(Linklaters)大中華區管理合夥人方健律師跳槽,加入了方達律師事務所。
幾乎同時,又爆出工程法律界的佼佼者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Pinsent Masons LLP)的中方合作夥伴——合森的創始合夥人周顯峰律師帶領其團隊加入君合律師事務所,頗具戲劇性的是,品誠梅森與君合在同一棟寫字樓裏辦公。
另外,一月中旬,已在中國經營長達二十年之久的美國長盛律師事務所(Troutman Sanders LLP)宣佈將於今年五月前關閉其在北京、上海及香港的辦公室,離開亞洲市場。
外資律所為何日漸衰落
中國大陸外資律所的優秀律師逐漸流向內資律所的趨勢早在七八年前就開始了。2010年,時任英國路偉Lovells律師事務所(即後來的霍金路偉Hogan Lovells)北京辦公室管理合夥人、美國律師呂立山(Robert Lewis)早已預見中國內資律所未來發展前景,從而離開路偉,先後加入了錦天城及中倫律師事務所。
如今,呂立山先生的事業發展可謂是順風順水,還兼任中國走出去智庫(CGGT, 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的首席專家,專為跨境投資的中國企業提供法律方面的戰略建議。
近一年來,優質律師從精英外所跳槽到內所的趨勢已然愈演愈烈。一方面,2017年以來,中央先後出臺了多個加強監管境外投資的檔,如國務院辦公廳於8月4日轉發的《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將房地產、酒店 、影城、娛樂業及體育俱樂部等行業的並購列為限制性境外投資,這些無疑會給外資律所接收業務造成一定的影響。
另一方面,某些西方國家對來自中國的投資也開始加以控制,最典型的案例為近期螞蟻金服收購Moneygram,未能通過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審查,使得以投資並購為主業的律所總體業務量減少,同行之間競爭加劇。
歷年來中國大陸對外跨境交易的數量(來源:Financial Times)
但從中長期來看,導致外所在中國大陸衰落的本質原因是精英內所(或稱“紅圈”)的崛起。中國商務律師界的“紅圈”(Red Circle)這一概念最早是由素有法律界“福布斯”之稱的《亞洲法律雜誌》於2014年提出的,以對應英國業界廣為流傳的“魔圈”(Magic Circle)。
外資律所曾經也有過在華髮展的黃金時代。從90年代初(我國1992年開始允許外所在司法部登記並在華執業)到中國剛入世的那幾年,大量外資企業湧入中國,其所需要的投資、並購、港股上市等一系列跨境法律業務基本上被外所,尤其是英美所壟斷。那時,從英語水準到對國際規則的把握,內所無法與英美所抗衡。
舉例來說,在像俄羅斯這樣的新興市場國家,英美律師事務所竟然佔據了高達90%的法律服務份額!當時,很多業內人士擔心中國入世後,類似的“英美商法殖民”將在法制尚不健全的中國大陸上演。
筆者在巴黎留學期間,曾結識全球最大律所貝克·麥堅時(Baker Mckenzie)創始人的直系後人,在聊天中得知,蘇聯剛解體那會兒,這位生於律師世家、畢業於芝加哥法學院的美國紳士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協助另一家美國所在莫斯科開業。
不料想,外所的黃金時代只是曇花一現,與此同時中國內所卻在不斷地發展壯大。比如,君合的律師人數從1993年的5人擴張到了2013年的660人,大成則從2006年的200多名律師暴漲到2013年的3200多人,截至2017年,大成在中國大陸的團隊已擁有近5000名律師。
當大成在2015年與國際律所Dentons品牌聯合時,其實力更是獲得了國際認可,於是遍佈全球50多個國家的辦公室的統一標識由兩個漢字“大成”及七個拉丁字母Dentons組成。
大成(Dentons)律所的全球50多個國家的統一標識
外所在華的成長似乎遭遇了“天花板”:根據司法部2014-2016年連續三年的統計,在華外所數量分別為232家、225家和229家(其中幾乎一半為美國所),可見,從2014年到2015年之間其數量不升反降。並且,據統計,外所在華代表處的普遍經營模式為十幾名律師組成的團隊負責該律所全球5%左右的創收。
曾有美國學者於2013年對北京和上海的70餘家外所進行過調查採訪,其中只有18%律所的律師人數超過20人。即使到了2017年,在華規模最大、早在1993年就在司法部“搶到”編號為001註冊證的貝克·麥堅時在華也只有77名律師, 且這個數字比上一年還減少了7人。
2017年按規模排名的內所 (來源:《亞洲法律雜誌》)
2017年按規模排名的中國大陸的外所 (來源:《亞洲法律雜誌》)
除了在團隊規模方面內所全面碾壓外所,某些精英內所的律師人均盈利額(revenue per lawyer)也是直逼外所。比如,2016年時,君合的人均年度盈利額為45萬美元,這已經十分接近於貝克·麥堅時的55萬美元。
另外,某駐華世界500強企業的法律總監也曾談到:中國剛入世時,該企業聘用的內所和外所數量各為兩家;但到了2013年,聘用的內所增加到了4家,而外所僅剩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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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內所崛起的優勢
為何外所在華髮展停滯的同時,內所卻迎來了迅速發展呢?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國律所既不能出具基於中國法的法律意見書,也不能代表客戶在中國大陸出庭, 而只能就國際法、外國法律及中國法律環境等出具意見。中國籍律師如被外所聘用,便不能獲得中國大陸的律師資格證;即使原來已取得該資格證,也得在被外所聘用期間暫停其使用。
該限制性規定一方面是為了在改革開放初期給予本國律師足夠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維護我國的司法主權。
由於上述規定,內所相對於外所來說,便擁有了中國法律知識、中國法律實踐,以及與中國政府機構維持良好關係等先天優勢;而外所在遇到需要其提供與中國法相關的服務時,則如同隔靴搔癢一般,只能向客戶“引薦”其中方合作夥伴。
眾所周知,在實踐中,多一道溝通程式往往意味著增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何況,還存在著與中方合作夥伴分崩離析的風險,如本文中一開始提到的英國品誠梅森與其前合作夥伴合森的案例。
與此同時,優秀內所在擁有本土資源的同時,也通過多年的學習與積累逐漸與國際接軌。尤其是那些從外所跳槽到內所的律師,給內所帶來了以英美法為基礎的國際商法“know-how”,包括通用法律術語、合同格式、國際談判風格等。
至於外所的律師為何選擇加入內所?一方面,由於外所規模有限,在英美所想晉升為合夥人,不僅時間漫長且機會渺茫,而高級律師職位往往只對具有英美律師資格的人開放;
另一方面,即使晉升為合夥人,由於外所在中國存續的形式為代表處,合夥人需繳納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而以合夥制企業形式存續的內所的合夥人則只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擁有了國際法律素養之後,精英內所便可以向客戶提供中國法、外國法、非訴及訴訟這樣的“一站式”服務,而外國律所卻只能直接向客戶提供外國法及非訴服務,絕大多數客戶當然會傾向於選擇前者。
另外,如今來華投資的外企對與中國法相關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宏觀經濟法律環境的介紹已經遠不能滿足其需求;它們往往會期待律所交出基於中國商法的操作性更強的全面法律方案,而只會就中國法“紙上談兵”的外所在這一點上已越來越不能勝任。
如今,精英內所在待遇上已完全與精英外所接軌。近兩年來,筆者的很多朋友在美國讀完法律碩士LLM、考取紐約州Bar後回國就業的首選不再是英美律所,而是中國大陸自己發展起來的精英商務律所。
最後,筆者本人也曾在一家英國律所工作過,還想從內部角度談談某些外所在中國大陸衰落這一現象的看法:很多外國律所明知中國大陸法律市場的諸多限制仍投資設立代表處,本質上並不是為盈利而是看到中國經濟體量後的戰略佈局,尤其是英國所,有時甚至仍帶有一定的殖民情結。
比如,筆者呆過的那家英國所,開年會時活動之一便是讓員工跑到上海外灘與匯豐銀行舊址前的銅獅子合影。從這一點來看,絕大多數外所並沒有過在中國大陸紮根的想法,而只把這裏當作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邊緣地帶”,因此衰落對於這樣的外所來說也就毫不足惜了。
至於極少數的精英外所,如頗具開拓精神的貝克·麥堅時,則積極回應時代潮流,與中國所奮迅合作,在2015年共同成立了第一家位於上海自貿區的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
如今,奮迅已從2015年的27名律師擴張至80名律師,其中既有貝克·麥堅時派去的律師,也有業務量擴大後新招的律師。由此看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積極抓住新的機遇,與內所取長補短、互利共贏,是少數能夠留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精英外所的唯一出路。
貝克·麥堅時位於芝加哥的總部
結語:
在跨境業務日益複雜的中國大陸市場,僅憑“高大上”的國際視野或“接地氣”的本土知識都不夠,必須結合兩者才能贏得客戶,包括外企客戶。在過去的十幾年裏,精英內所在這一點上做得比中國大陸的精英外所成功得多。
另外,中國政府針對外國律所有選擇地、有保留地開放,與改革開放的總體精神一脈相承:即開放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開放是為了培養基於本土的有國際競爭力的商務律所,而不是讓英美律所搶佔中國大陸市場。
最後,筆者認為,儘管目前外所在中國大陸整體發展不容樂觀,但仍有少量擁有戰略眼光的精英外所可以把握住新的時代機遇,與內所展開平等合作,實現互利共贏,並最終在中國大陸市場紮根。
參考資料:
【1】Rachel E. Stern, Su LI“The Outpost Office: How International Law Firms Approach the China Market”, Law & Social Inquiry, Volume 00, Issue 00, 00-00, Summer 2015
【2】許可,《中國律師執業的興起———以商務律師為中心》,交大法學SJTU Law Review No.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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