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报时工程业绩作假被查,住建部连续撤销4家一级资质
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调查核实,
美康绿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以上四家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要求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目前建筑市场,根据《建筑法》的要求,资质是建筑企业生存之本,是承担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资质一旦被取消,对相关建筑企业来说将是灾难性的,这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次性撤销4家建筑企业资质,在以住还是不多见的!
附:住建部通知原文
建督撤字[2017]25号
美康绿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众森国际综合办公楼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4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7]26号
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黄埔·新和源中心”项目在申报时未竣工,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5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7]27号
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翠湖广场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7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7]28号
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悦蓉花园·盈座公寓”在所申报的项目地址未查到,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6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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