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拿的少,不一定发的少!多发1元可能多缴税千元

临近春节,不少员工拿到了期待已久的年终奖。可有人发现,同样的收入,年终奖和平时工资收入的扣税额度并不相同;还有人发现,自己税前年终奖比别人高,但拿到手的钱却比别人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同样的收入,年终奖扣税比月工资少



相对来说,年终奖的个税计算要比平时的工资复杂一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对一般职工来说,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俗一点说,也就是把年终奖总额除以12,然后对照个人所得税的七档税率表,看属于哪一档就使用哪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可。在不考虑费用扣除额的情况下,其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拿的少,不一定发的少!多发1元可能多缴税千元



这样的计算方式,相当于降低了年终奖这种大额收入的适用税率,同样的收入,年终奖的扣税自然要比月工资少。

举例来说,在减去相应的费用扣除额后,小张月工资收入24000元,而小李年终奖收入24000元,那么,小张需要缴税4995元,小李只需纳税2295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年终奖这种优惠的计税方式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年终奖也有起征点,但要看当月工资



由于个人收入状况千差万别,实际计算年终奖时,并不像上边的公式那么简单,一个重要因素是起征点,也就是个税扣除额。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元,那么,年终奖是否也有起征点呢?



当然有,但这个起征点要根据职工当月工资收入情况来定,简单地说,就是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共享一个起征点,工资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年终奖不再进行扣除;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差额部分就是年终奖的扣除额。



举例来说,小王今年1月工资收入3400元(扣除社保等费用),当月又一次获得年终奖金24100元,则其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也就是说,小王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其差额部分100元就可以作为年终奖的起征点。



临界点很关键,多发1元多缴税千元



由于个税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按照上面的年终奖计算方式,如果年终奖达到某个点,确实会存在多发1元而多缴税千元的状况,比如,在不考虑费用扣除额度的情况下,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0元,小李的年终奖为18001元。那么小张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纳税额为540元,小李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纳税额为1695.1元。最终,小李比小张多缴税1155.1元,实际年终奖收入低于小张。



类似的临界点还有54001元、108001元、420001元、660001元、960001元。

来源:央视财经、人民日报、央视网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