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网贷备案细则:去年10月已下发 需注明“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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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细则分五章27条,分别为总则、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备案后管理和附则。



新疆公布网贷备案细则:去年10月已下发 需注明“信息中介”



金融虎讯 2月6日消息,新疆金融办官网“新疆金融”日前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



据悉,备案细则通知早在去年10月1日已经下发到新疆各地区,共计印发85份。



从内容来看,备案细则分五章27条,分别为总则、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备案后管理和附则。



其中,新设机构需要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新设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40日。



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中,需在申请备案登记前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已存续的机构需要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如果无法在该时间节点前完成整改的,需报送书面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新疆并未提出存管属地化要求。备案细则要求,已存续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需要提交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已存续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50日。



以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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