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支持利用VR/AR技术搭建信息消费展示体验中心

工信部:支持利用VR/AR技术搭建信息消费展示体验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充分释放内需潜力,壮大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工信部将组织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据了解到,该试点示范内容包括5类领域10个方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若推荐项目超过规定数量上限将默认按顺序选取)。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指出要支持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搭建信息消费展示体验中心,集中展示信息消费最新成果,增强信息消费体验,培养消费者信息消费习惯。

工信部:支持利用VR/AR技术搭建信息消费展示体验中心

  附:

  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做好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遴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指导意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信息消费支撑平台等重点方向,从提升服务供给、加快服务创新和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着力,通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激发各方积极性,加快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二、主要目标通过试点示范项目,提升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培育可复制、推广的信息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挖掘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

  三、试点示范内容

  (一)生活类信息消费试点示范 支持发展面向文化娱乐的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面向社区生活的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增强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供给品质。

  1.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鼓励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构建大型数字内容制作渲染平台,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转换及开发利用,支持原创网络作品创作,拓展数字影音、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等数字文化内容,支持融合型数字内容业务和知识分享平台发展。

  2.线上线下融合服务。鼓励垂直领域信息服务发展,支持各类网上超市、餐饮外卖、家政、演出票务等O2O服务。支持网络约租车、共享单车、民宿短租、机票酒店预订、旅游线路定制等交通旅游服务,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二)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试点示范 重点支持面向居家护理的智慧健康服务、面向便捷就医的在线医疗服务、面向学习培训的在线教育服务,推广高效、均等的在线公共服务,拓展居民消费空间。

  3.健康医疗服务。支持在线医疗服务,推动在线健康咨询、居家健康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等应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发展个性化医疗、远程诊疗,优化诊疗流程,提高健康医疗领域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推动健康医疗领域数字化转型。

  4.在线教育服务。鼓励建设完善教育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建设课程教学与应用服务有机结合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和资源库,支持在线开放教育资源平台建设和移动教育应用软件研发,支持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在线辅导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新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工信部:支持利用VR/AR技术搭建信息消费展示体验中心

  (三)行业类信息消费试点示范 鼓励发展面向垂直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面向信息消费全过程的网络支付、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支撑服务,面向信息技术应用的综合系统集成服务。

  5.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面向垂直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培育支撑行业信息化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推动提升“互联网+”环境下的综合集成服务能力,支持构建基于社交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及新技术驱动的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

  6.现代物流服务。支持发展面向信息消费全过程的现代物流服务,支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的创新应用,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物流信息全程监测,推进物流业信息消费降本增效。

  (四)新型信息产品消费试点示范 鼓励升级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产品,重点发展面向消费升级的数字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等前沿信息产品,鼓励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和应用。

  7.数字家庭产品。支持整合利用智能电视、智能音响、可穿戴设备、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新型数字家庭产品,基于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数字家庭解决方案,支持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智能服务机器人等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升级。

  8.应用电子产品。支持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应用电子产品的智能化升级,在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支持相关电子产品在交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五)信息消费支撑平台试点示范 支持信息消费展示体验中心建设,开展信息技能培训,夯实平台支撑。

  9.信息消费体验服务。支持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搭建信息消费展示体验中心,集中展示信息消费最新成果,增强信息消费体验,培养消费者信息消费习惯。

  10.信息消费技能提升服务。支持实施消费者信息技能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信息技能培训项目,支持开展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和信息技能培训,扩大信息消费影响力和受众群体。

  四、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融合创新能力。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各申报组织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示范项目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良性发展。试点示范内容包括5类领域10个方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若推荐项目超过规定数量上限将默认按顺序选取)。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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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组织和保障

  (一)建立高效组织机制

  1.明确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示范项目负有监督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

  2.强化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检查、进行全面评估、组织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对示范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进行公开。

  3.建立动态机制。建立示范项目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如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前景好、示范效应强的项目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争取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三)开展试点示范推广

  加强对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梳理总结,并通过纳入信息消费发展报告、举办行业研讨会议、集中组织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示范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