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破坏生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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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开庭审理对我的触动很大,我真心认罪。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我深表歉意,并深深自责。感谢办案公检法机关对我的帮助和教育,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我们要呼吁化工企业一定要依法生产。”今天,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钟某在庭上满怀悔意。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该案系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发现的线索。经审查认定,许某等6人租用湘潭县某镇一厂房,合伙经营金属提炼厂。2017年3月至6月,该厂以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从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购买了44.905吨含镉工业废渣,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制生产设备从废渣中提炼镉合金,并随意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导致周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明知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为减少处置成本并获取不当利益,仍将含镉工业废渣提供给该金属提炼厂非法冶炼。





2017年5月29日下午,因生产设备故障造成大量含镉红色烟尘外泄,导致周边村民身体不适以及周边地区环境遭受严重污染。2017年6月24日,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委托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确认该金属提炼厂中各类混合废渣属于危险废物,擅自提炼和处置导致土壤中镉含量严重超标,认定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严重污染。湘潭市环保局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专家意见及修复方案,初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高达124.662万元。





湘潭县检察院的起诉书表明,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提供危险废物和许某等人违法利用、处置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直至起诉前,违法行为人仍未对遭受破坏的土壤进行修复,亦未依法处置保管在环保公司的被查获的废渣,应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看到,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运用了多媒体示证方式,针对八被告非法提供、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同时向法庭全方位还原了案发后公益诉讼人调取的现场原貌和起诉前后现场对比图。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于今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年到6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认定上述被告人及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令上述被告人共同对他们在湘潭县的金属提炼厂附近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本案审理期间已履行完毕),对寄存于环保公司的27.65吨危险废物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消除危险。





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接受公益诉讼人的教育并真诚悔过,承诺承担生态破坏的修复和立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本报湘潭(湖南)2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