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11岁男孩花2999元买了部手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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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荆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消费者仇先生投诉,

称11岁的儿子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私自从某手机店购买了价值2999元的品牌手机一部,

在使用了数月后才被发现。仇先生发现后到该店交涉,要求退货遭拒,便向大荆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

接诉后,大荆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并组织涉诉双方进行调解。仇先生认为,自己的孩子年仅11岁,为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手机店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高价商品。而手机店

负责人认为,小孩是自愿前来购买手机,手机店销售人员没有诱导、强迫行为。且手机已被打开使用,也无法提供购买时的发票与包装盒,坚持不愿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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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大荆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



未经家长同意,以及家长不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价格过高的商品,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可要求商家退款。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1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初中生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日常消费、购买文具等,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若一次性消费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显然是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活动。因而,若商家向未成年人兜售高价商品,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家长可以要求商家退款。经调解,最终手机店同意扣除少部分折旧费后收回手机,退还仇先生2300元手机款。

大荆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提醒: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家长,也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刘丽娟

原标题:11岁男孩购买2999元手机 买卖无效 商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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