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一年追诉七名漏犯均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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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2月8日讯(通讯员 倪金鼎 曹升友)日前,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对海陵区检察院追诉的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7年1月,海陵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发现,张某明知王某从盐城运输甲基苯丙胺(共5包,合计净重112.08克)至泰州贩卖,途中仍然将其中4包放置于自己身边保管。公安机关在移送此案时,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张某具有犯罪行为,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海陵区检察院立即要求此案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卷宗、公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进一步核实、补充涉案人员相关言证。最终,该院审查认为张某在本案中帮助王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2017年1月16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张某补充该院起诉。2017年3月6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海陵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追捕追诉漏犯,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我们坚持依法监督、精准监督,不仅让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该院检察长申玉军说。据了解,2017年,海陵区检察院共追诉漏犯7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中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