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女子离婚3年后 前夫要她分担2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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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直至2014年,经过三次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未成想,2017年初,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她承担离婚前20万元的共同债务,遭到李某拒绝。王某的外甥赵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要欠款。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赵某表示,其舅舅王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先后多次向其借款,合计20万元。2012年3月2日,王某向赵某出具了书面借条一张。赵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舅舅王某和前妻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某说,他和李某在1993年12月登记结婚,比较信任对方。“20万元我都交给李某使用了。”王某说,借款行为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一种共同行为,两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对此,李某坚决否认。她说,自己没有向赵某借款,王某所述不实,她从未见过这20万元。“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已经是我们两人闹离婚好几个月的时候。”李某说,从2011年8月开始,他们就闹离婚分居,不再互相说话。2012年2月12日,王某正式决定离婚,并到鼓楼区档案馆调取婚姻登记证明为起诉离婚做准备。





而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用于家庭急需”,李某说,这也不属实,因为2011年下半年两人均已退休,且有固定退休工资收入。王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4000余元,李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2000元左右,李某还另外打工,每月额外收入2000元左右,全部款项均交给王某管理。他们也不做生意,孩子都超过25岁且有工作,家庭没有经济负担。不可能出现家庭急需用钱情况。





法官质疑王某为何不在离婚诉讼时出示借条?王某说自己那段时间失忆了大半年。此外,赵某说,他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王某。而对于款项交付的数额与时间,赵某先后陈述“原告也记不清分了几次把钱交给他”“具体当事人也记不清”“大概五次”“我记了账本”“我记了日期”“关于日记本,时间太长找不到了”等,与被告王某陈述相互矛盾。在借款日期上,也比较蹊跷。借条不仅有褶皱和破损痕迹,且与款项交付的时间不一致,而借条载明的时间距王某起诉李某离婚的时间仅相差1个月。





法院要求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他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当庭电话联系原告赵某本人,但原告赵某的陈述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也存在多处差异。





综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所起诉的涉案20万元,借条上仅有王某一人签字,而赵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知晓此笔借款。因此,涉案20万元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自愿承担该20万元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李某对该20万元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由王某个人偿还涉案20万元,驳回了赵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赵玉民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