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儿媳代公婆卖房遇涨价毁约 法院判其赔违约金2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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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公婆名下的住房,一直由儿媳出面通过中介打理出租,后按市场行情挂牌出售并收取定金。去年杭州房价上涨,该儿媳以未获授权为由毁约。购房者起诉索赔获法院支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6日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中的儿媳蒋阿姨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解除购房意向合同时,除退还约定的购房者定金及对应利息外,还需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林夫妇,新杭州人,2017年初出售自家房子后看中同小区另一套93平方米的房子,该房挂价250万元。因房东夫妇系九旬老人,该房此前的出租均由儿媳蒋阿姨处置,并由其收取租金。
小林夫妇看房后当即决定购买。其间,蒋阿姨将价格调整到255万,小林夫妇也表示同意。同年4月15日,双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出售方出面的仍是蒋阿姨。她说,房子是回迁房,老人一直没办房产证。意向签订后,由她跑腿去办房产证。最后由老人签转让合同,老人年纪大了,让他们跑一趟就够了。
当时,蒋阿姨带了房东老两口的身份证原件,还有全套房产资料原件。意向合同中签名栏里,写的是“蒋某某代”。小林夫妇直接支付2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30日内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
不料当年5月初,蒋阿姨反悔,不仅称房子起码值300万元,同时回绝了小林夫妇的购房要求,表示“我公公婆婆不想卖了”。小林夫妇多次沟通均遭拒。
小林还接到了蒋阿姨委托律师的电话,称蒋阿姨不是房东,所签意向合同无效。可以退定金,最多再赔定金的一个月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沟通中,蒋阿姨在电话里反复说自己不是为了涨价而反悔,而是公婆不打算卖了。但在小林夫妇取证过程中发现,就在沟通过程中,他们已签订意向合同的房屋挂价已达285万元。
小林夫妇随后起诉房东夫妇和及其儿媳蒋阿姨,要求违约赔偿。
庭审中,原告和作为第三人出庭的中介代表都举证,一直以来,这套房子都是房东的儿媳蒋阿姨出面打理。中介称,房东儿媳一直称房子是老两口留给她女儿,即孙女的,因为孙女还小,所以由她打理。从2009年开始,蒋阿姨一直将此房交给该中介出租,租金也是由中介直接打入儿媳的账户。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当天,蒋阿姨也是拿着老两口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回迁协议原件来的(当时还未办房产证)。
据此原告认为蒋阿姨的突然变卦属于明显违约,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表述的事实及中介的出庭作证,被告代理人没有明确否认,但表示,在蒋阿姨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时,并没有得到房东的书面授权,对方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没有明确查验对方身份,所以该合同并非房东真实意图的表达,应判定无效。且依照相关规定,意向合同作废后,房东只需定金退还就可,无需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意向合同有房东儿媳蒋阿姨的签字捺印,为签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形式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房东明确表示没有授权他人处分房产,对媳妇的行为不予追认。所以,虽然交易无法进行,但作为合同的签订方,蒋阿姨理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
据钱江晚报报道,涉案房产所在小区目前单价已近4万元,即该房总价接近37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如果原告签订的是《房屋转让合同》,就可以主张违约金以及房屋价格上升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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