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检察官条分缕析查清“乌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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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讯(记者徐德高通讯员章志远)“感谢检察官为我主持公道。”日前,吴兵(化名)在得知法院已采纳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判决后,紧握着检察官的手道谢。
2015年5月,吴兵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判令他赔偿雇员沈和(化名)5.6万余元。吴兵蒙了:“我和沈和之间签过协议,我们之间的账已经清了呀!我为啥无缘无故成了被告?”带着满腹疑问,吴兵于2016年8月来到如皋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吴兵说,他与沈和曾是雇佣关系。2014年初,沈和跟随吴兵到河北省沧州市某工地做工。2014年3月25日,沈和在工作期间从高处摔下受伤,后在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共花费1.3万余元。吴兵主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与沈和达成协议,该协议书载明:吴兵已为沈和主动垫付医药费5000元整,经双方协议,吴兵再补贴沈和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2万元整,双方再无争议。
既然有协议在先,沈和为什么起诉吴兵?法院又是怎么缺席判决的?检察官调取法院卷宗发现,2015年1月26日,沈和起诉吴兵,请求法院判令吴兵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6.8万余元。同日,法院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月28日,法院向吴兵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吴兵回忆说:“2015年初,父亲帮我代收了法院文书,上面写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从未与人发生过交通事故,以为是骗子,就没有在意,更没有出庭。”
在对案件进一步条分缕析后,检察官发现,2015年3月6日,沈和以新的残疾赔偿标准已经确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变更为7.1万余元。同年3月13日,法院向吴兵邮寄送达了沈和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3月24日,沈和再次以新的残疾赔偿标准已经确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0.9万余元。这一次,法院未向吴兵寄送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对于沈和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却在其第二次增加诉讼请求的第二天,即3月25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吴兵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即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缺席审理。2015年4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将案由改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判令吴兵赔偿沈和7.3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1.7万元,还需支付5.6万余元。
至此,检察官终于弄清了这起“乌龙案”的个中原委:“由于吴兵未能及时出庭,丧失了举证和辩论权利,导致其没有机会向法院提交那份与沈和的协议,法院未能查清部分案件事实,吴兵因此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
检察官认为,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案由有误使吴兵陷入错误认识,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变更案由、变更诉讼请求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沈和可能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遂于2017年1月3日向如皋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予以纠正。
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2017年7月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11月3日,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之前的民事判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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