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买台电视机是否提货成悬案 卖家已经撤柜 买家该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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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明说,在本事件中,如果卖场能拿出当年柜台售后工作人员与买家的通话录音或其他证据,证明确实已将电视机送给买家,则卖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卖场不能证明柜台已将电视机交付给买家的话,卖场就应承担赔付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给予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报讯(记者陈奇雄)近日,市民何女士向武汉晚报新闻热线82333333反映她遇上的一件闹心事:4年前,她到汉口一家大卖场,购买了一台品牌彩电。后因她与家人到广东打工,一直没有提货。当她与家人昨天去提货时,发现该品牌彩电柜台已撤走。





51岁的何女士与老公陆先生是仙桃人。2013年,他们给儿子在盘龙城买了一套婚房。开发商送了一张家电卖场购物卡给他们。2013年4月12日,他们前往该卖场,用购物卡买了一台42寸飞利浦液晶电视机。他们与柜台售货员约定于2014年4月12日提货,由柜台派人送货到儿子婚房。





何女士说,2014年4月12日那天,一名男子打电话给她,说已将电视机送到了她指定的地点,让她快来收货。但当时他们一家人均在仙桃,就让送货男子改天再送。此后,她与老公双双去广东打工,儿子也没有住进新房,所以他们一直没有要求柜台再送货。近日,他们回到武汉,想在年前拿回电视。昨天上午,夫妇俩前往该卖场,发现原售货柜台不见踪影。接待他们的卖场工作人员表示,该柜台已撤柜,卖场在数据库中查询,查不到这台电视机是否已交付给买家的信息,也联系不到柜台方,在事情搞清楚前,无法谈及赔偿事宜。





武汉晚报记者看到,何女士手中有购买该电视机的发票及柜台开具的送货单,送货单上特别注明:在买家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后,送货员收回此单。





何女士表示,这张未被送货员收回的单子可以证明,她确实没有收到电视机。





该卖场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售卖该彩电的柜台,已与卖场结清各种款项后撤走。该柜台到底有没有将电视机交付给何女士,卖场不好判断,“送到货后送货单没有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货送到后,柜台售后服务人员会打电话联系买家,确认是否收货并录音存档,这份录音是判断何女士是否收到货的最有效证据”。





对此,何女士表示,时间长了,她不记得当时是否有售后人员打电话给她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