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
HFS26—2018—0001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贯彻
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安监〔2018〕13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机制
(一)正确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此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办法》,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职责,重点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细化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为贯彻落实《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内容。各市、州要深刻认识《办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加强检查与考核,确保取消行政审批后监管执法工作只加强不削弱。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工商、住建、环保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信息、数量和分布,制定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抓好落实,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省职业健康工作实际,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积极建立各地区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充分依托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分级管理。
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监管,按照省、市(州)、县(区、行委)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
1.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监管的建设项目。
2.市(州)安全监管局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监管的建设项目。
3.县(区)安全监管局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市(州)安全监管局委托监管的建设项目。
4.省、市(州)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5.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要求,对建设项目按照一般、较重和严重进行分类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工作过程及报告进行监督核查,并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核查。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过程工作报告进行全部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
(三)督促整改。
按照《办法》的实施要求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对落实“三同时”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经监督检查后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一是2017年5月1日《办法》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二是在2017年5月1日《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严格程序,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必须依法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严格责任制。
用人单位要建立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切实提升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程序。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图、工作程序(附件1、2)开展评价、设计、评审、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之前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在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之前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完成,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三)严格评审和验收。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开展相应的评审、验收活动,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分别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附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附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附件6)存档备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为体现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专业性,评审、验收组组长人选由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的成员担任,负责总体把握评审工作技术性和公正性。评审、验收组要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验收)意见和建议。除满足《办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附件2)规定的人员要求外,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省、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不得少于2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省、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审、验收组可纳入行业专家。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四)信息公开。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附件7),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监部门查询。
四、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正确领会和把握《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在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要求,将《办法》和《通知》纳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内容,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促进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对“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程序学习理解到位,工作落实有据可依,进一步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五、定期统计,及时上报监管执法总结
为加强对全省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安全监管局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统计通报制度,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本级及下级安全监管局“三同时”监管工作情况的定期收集,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附件8)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分别以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在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定期通报中将对上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1日。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式样)
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注:附件请在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文公告”栏目自行下载)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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