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合中铁发文:鼓励铁路红线内基础设施资源向公网覆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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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合中铁发文:鼓励铁路红线内基础设施资源向公网覆盖开放

工信部联合中铁发文:鼓励铁路红线内基础设施资源向公网覆盖开放

近日,工信部联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关于铁路沿线公网覆盖合作建设的指导意见》,表示将支持和鼓励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统称铁路单位)将铁路红线内的基础设施资源向公网覆盖开放;支持和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进行铁路沿线公网覆盖建设,并向铁路开放其通信基础设施资源。

根据该份《意见》,本次合作方式分为共建、租赁、租赁自建。合作范围包括铁路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在铁路沿线、车站、通信站等新建及已建的涉及信息通信的基础设施,以及铁路和通信行业间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合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具体合作范围包括:通信径路(由)、槽/管道(含地下管/槽道、过轨管道、桥梁上管道悬挂设施、隧道内管道及壁挂设施、车站的槽道等)、通信杆路、光缆、电缆、通信铁塔、房屋(含机房及楼面)、隧道洞室、电源(含电力)、防雷保护接地装置等相关设备设施、土地资源等。《意见》指出,公网覆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由投资方负责选择,公网覆盖项目分为新建铁路公网覆盖项目和运营铁路公网覆盖项目,其中,新建铁路公网覆盖项目应统一纳入铁路项目建设管理,与铁路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运营铁路公网覆盖项目由基础电信企业向铁路单位提出公网覆盖建设需求,铁路单位研究确认公网覆盖工程的可行性,同意后实施。铁路单位应向基础电信企业提供铁路用地范围、光缆指标、传输设备性能、铁塔位置及电源容量等必要的技术资料。营业线施工时,施工作业方案及计划应提前向铁路单位提报,经铁路单位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同时,《意见》中关于费用及出资问题也作出了详细说明。基础电信企业使用铁路单位基础设施或委托铁路运营单位维护的费用可执行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价格标准,或双方根据地域、项目等特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国家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共建设施,要明确铁路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的工程范围、投资界面和出资比例,确保各方设施产权清晰。对涉及的电费,随铁路电价变化动态调整,用电量根据用电设备实际使用功率进行计算,或挂表计量。因公网覆盖需求导致铁路基础设施增加的工程费用由基础电信企业承担。

此外,《意见》中指出,公网覆盖通信基础设施设置时应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及国标《公众移动通信隧道覆盖工程技术规范》《公众移动通信高速铁路覆盖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满足铁路验收规范要求。公网覆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行不得对铁路运行安全造成影响,合理配置铁路沿线基站的频率和功率,采取措施避免干扰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确保铁路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编辑:

梁    晨

校对:刘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