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这件餐馆噪音投诉案为什么这么难办
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收到“某餐饮店油烟净化器运行过程中产生噪音”的投诉,大队于11月2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绵阳市城市管理局函请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检测。
12月22日,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警钟街附近某餐饮店”以边界噪声标准进行了技术检测。
12月25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超标。
城管执法部门据此要求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并按程序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整改之后,投诉人以环境检测站引用检测标准不一,拒绝接受城管的处理方式,并再次投诉至上级信访部门。环保部门则以不具备监测资质为由,建议城管部门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本案存在以下执法难点:
一、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办理问题
经调查,城区绝大多数中、小型餐饮行业未经过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理相关排污许可证件。由于很多餐饮店存在时间较早,造成诸多餐饮行业“未批先建”问题严重,而“先照后证”又使得该类餐饮行业入驻与管理“不同步”,造成有些噪声敏感区餐饮已经“事实存在”的执法难问题。
二、监测标准运用不一致问题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4.1.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4.1.2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环境监测依照的是边界噪音标准,该标准相对结构传播固体设备室内噪音排放限值较高,如何判定具体案件中使用的监测标准,让城管执法者感到矛盾和困惑。
三、监测法律标准和现实运用问题
环境监测噪音监测方式是在结合背景噪声值,通过实际测量后修正,得到最终的监测值,但环境监测报告中未体现背景噪音值。在该案件处置过程中,存在背景噪音值和监测修订值相近的情况,而以此作为处罚依据的监测结果受到被投诉人质疑。
四、法律未明确具体处罚金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法律条款中,要求监测标准是“边界噪音”,且未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金额。
五、环境污染处罚和环境污染监测工作配合问题
相对集中处罚权必须遵循“权随事走,人随事移,费随事转”原则,但环境监测机构既未向城管部门划转相应人员编制、监测经费,且依靠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能否成为执法依据存疑,城管执法所依赖的监测证据收集工作陷入困境。
几点建议:
一、针对老旧小区中存在的“散乱污”等中、小型餐饮行业,依照“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对“中、小型餐饮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管理的时间节点。
二、加快环保法律、法规的细节规定,真正做到“法有所依”,提升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办案程序的严谨性。
三、继续加大城市管理改革力度,探索出环境监察执法(城管类)和环境监测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措施手段,理顺执法和监测“同步进行”的工作思路。
作者单位: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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