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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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咨询筹划部 整理/评论
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增资的目的,不可避免的需要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的税收问题这里做简要介绍。
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没有现金所得,一次性缴纳会有困难,所以给出了上述政策,但可以看出国家层面上是认可转增股本应当纳税的。
其他较早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从这些文件可以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文件终于发现了一个不征税的了,也就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股票溢价外的其他所得没有不征税规定,应当征税。同时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无免征规定。
(上文来源:2018年1月29日,中华会计网)
华税短评:
实务中,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一个比较大的争议点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投资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部分地区征管中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构成了纳税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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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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