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非法倾倒建筑渣土系列案 南宁两干部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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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非法倾倒建筑渣土系列案





南宁兴宁区两干部分别获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2017年12月7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数罪并罚,判处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某和有期徒刑2年2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工程部原部长蒋某武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两人均牵涉那考河非法倾倒建筑渣土系列案件被查处。案件的审理,大致还原了那考河综合治理前的管理乱象。





1、检方





两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王某和案发前任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大队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兼)。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为兴宁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东沟岭新区(东起环城高速路转南梧二级路,南至衡阳路延长线,西至邕武路,北至外环高速)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蒋某武案发前任该开发办工程部部长。





兴宁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对王某和和蒋某武提起公诉。





检方分别指控,2013年至2015年,两名被告人在明知相关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授意执法人员放弃履行查处职责(或允许使用东沟岭开发办公室管理的未竣工市政道路),致使南宁市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土地被非法倾倒大量建筑弃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政府为清理弃土花费57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因建筑渣土非法处置活动,导致位于该处的南宁供电局输电杆塔发生倾斜,造成抢修费用开支近120万元。





检方还指控,王某和给予拆违活动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渣土行为关照,收受相关人员的好处费1万元和3万元;蒋某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1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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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





对检方涉嫌滥用职权罪指控有异议





记者了解到,两名被告人均对检方起诉书中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指控提出异议。





王某和的辩护人辩称,王某和授意执法人员放弃对相关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查处并非个人意志,而是上级授意;王某和让执法人员放弃对相关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查处,导致的后果与清理那考河弃土巨额花费和抢修输电杆塔的经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辩护人还表示,那考河区域违规处置弃土的情况事实存在,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造成该后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兴宁区处于经济开发的高潮,但没有一个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再加上土地、建设、城管部门之间的管理相互脱节。因此,不能将后果归罪于王某和。





蒋某武则在庭审中表示,他没有管理施工单位车辆上路的权力,给车辆办理通行证以方便运土,是与城管部门沟通并经过审批的。





3、法院





未认定两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指控





兴宁区法院认为,王某和任职期间,得知一些工程项目存在非法运输、处置建筑渣土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消除非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造成该项目土地因作为非法泥口被倾倒大量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王某和对此负有监管失职的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准确,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还认定,王某和收受贿赂4万元。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蒋某武在案证据证实东沟办曾请示城区领导,称该办承担城区基础设施在建市政道路项目,按规定要求业主单位办理土石方运输手续后才能运输,但为加快工程进度并节省财政支出,请求城管部门对重点工程运送土、石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办理通行证。该请示有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可见蒋某武同意发放通行证非东沟办单独行使权力。检方指控蒋某武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兴宁区法院审理认定,蒋某武收受贿赂130.5万元(案发后退出赃款5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