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支队长性侵姐妹花致1死改判死缓 媒体: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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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性侵姐妹花致一死一残被改判死缓,媒体要求法官给个说法
一场恶性的案件、一个公认的死刑,却在近日终审的“临门一脚”改判死缓,法制日报专门发文提出质疑——从死刑到死缓,公证与否?
凶犯辣手摧姐妹花,最终却不是死刑
2016年1月,陕西原救援支队队长聂李强在一小区门外等人时,遇到两名14岁和16岁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头猛击两女孩头部,且对一名还在挣扎的女孩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如此恶劣的案件,激起了极大民愤,聂李强成为众矢之的,作下如此恶事的人似乎只有死刑才能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对聂李强案公开审判。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聂李强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而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所以最后判处聂李强死刑。之后聂李强提起上诉。
最终,今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李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聂李强属于累犯,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一出,一直关心此事的网友不干了,实在不懂为什么犯下这样恶性的人竟然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容”?
90万换减刑?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赔偿款已交到法院。
受害人律师张慧清说,“在赔偿问题上,谈判曾经陷入僵局……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幸存的妹妹后期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张慧清说,家属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但是,他们难以写出谅解书。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所以,据律师和媒体推测,受害人家属迫于生活、医疗压力的无奈,拿了这赔偿的90万救命钱,成为了聂李强减刑的理由。
据了解,在无法实现国家补偿的情况下,“赔钱减刑”在我国成了一个不得已的妥协之策,被告人通过财产来补偿弥补受害人家庭,进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受害方的利益。而这种 “以赔偿换减刑”的案子在我国并不少见,只是如聂李强案一般,许多被害者家庭并非真的由于赔偿主动原谅了被告人——
2007年,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东莞街头结伙抢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将其砍死。不过,已经判处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万赔偿被害人家属后,改判为死缓。采访时,受害人父亲告诉记者,一家老小确实生活困难,很需要这笔钱,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在请求减刑书上签字。
2014年,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在兰州中院宣判,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他也是因赔偿而获得减刑——在案件审理中,遇恒周家属代其赔偿死者马某5万元,代为其赔偿伤者周某某1000元。
法制日报质疑:赔偿不是减刑的理由
可是,面对聂李强这件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公众舆论对他的减刑纷纷提出质疑。
质疑一:90万世聂李强本来就该赔的
法制日报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赔偿,甚至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都不是减刑的正当理由。
《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中国大陆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些属于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属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是属于罚金的部分,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附加刑,是因为主刑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还不够全面,所以要附加更多的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法院本来就应该判处聂李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聂李强赔偿的90万本来就应该给,也必须给。
更何况,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这个社会应该做到的事,帮助其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庭更应该做的是,推动司法救助程序运转,而不是搞“背对背调解”。
质疑二:被害人家属并未原谅聂李强,也没写谅解书,怎么就减刑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提及“赔偿减刑”时表示,“赔偿减刑”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
而于本案而言,据媒体报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杀人犯的赔偿款,但依旧坚持不肯出具《谅解书》。既然被害人不肯谅解,又谈何“司法修复”?
质疑三:衡量聂李强强奸杀人案的性质,他该减刑么?
聂李强案中被害人律师张慧清律师说,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赔偿制度被经常认为是一种衡平救济,很多国家授权法院,允许判处被告人缓刑并需支付罚金、赔偿和弥补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钱不能弥补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聂李强案性质之恶,其一,聂李强没有“自首”情节,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经将他列为嫌疑人,悬赏通缉,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聂李强对两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杀后奸,脱下裤子性侵,行为极其恶劣,理应加重惩罚,而不是从轻发落;
其三,聂李强还是个累犯。早在2010年他就有强奸前科,服刑直至2013——,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下强奸杀人案,更应该加重惩罚。
就算所谓“赔偿”在刑法里属于减轻刑罚的情节,但这三个加重处罚的理由也不应无视,更没道理因为聂李强赔偿了他本该赔偿90万,就可以从死刑减为死缓。
所以,这一次聂李强的减刑,公众舆论需要法官一个解释——
法制日报认为,聂李强性侵两名少女,这本就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今因为二审改判再次引发强烈的舆情反弹,这种情况下,法官完全有责任站出来释法,解开民众对案件的疑虑和猜疑,毕竟,法官释法更容易使司法与舆论达成,化解舆情危机,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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