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欠款非法拘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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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南开宇通讯员李忠勇甄晓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合法债权非法讨要却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井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田某、丁某甲、丁某乙采取强行带人扣押、殴打等暴力手段索要债务,犯非法拘禁罪,田某、丁某甲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丁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春天,周某、张某甲欠被告人田某、丁某甲、陈某(另处)的树苗款,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田某、丁某甲、陈某商量找张某乙帮助要账。2017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丁某甲纠集丁某乙、张某乙(在逃)等人将周某、张某甲强行带至赞皇县,对周某和张某甲进行殴打后索要债务。当年2月28日20时许,周某借到1万元还给田某后,周某被放回。张某甲直到3月1日凌晨1时许才被放回。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丁某甲、丁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张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二被害人请求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缓刑。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丁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判处。三名被告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考虑三名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对被告人田某、丁某甲和丁某乙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通过基层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