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第九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活动概况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党章党规、严格遵守党章党规、认真贯彻党章党规、坚决维护党章党规,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义务。

       为配合党委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展现光华法学院党员素质与活力,光华法学院党员之家管委会开展党员朗读党章活动,旨在增进各位党员对党章的学习与理解,采用创新形式敦促党员的理论学习,并为今后的党员活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九期

朗读嘉宾:毛彦琪

第九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团委副书记(挂职)、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党总支秘书

朗读内容

第九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党章

第一章

第四条 党员的权利

 

【朗读内容】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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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潘若喆:党章第一章第1-3条







文案:刘玲

编辑:邵青、王晨钰

素材提供:光华法学院党员之家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