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矿权案终审,周永康奚晓明曾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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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知情人称,就千亿矿权案,2008年4月,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后因受贿罪被判无期)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到最高法院“商议案情”;之后,陕西省委向中央办公厅作了汇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出批示,要求正确引导舆论。

《财经》采访人员 白兆东/文 李恩树/编辑

陕西千亿矿权纠纷案结束“马拉松式长跑”,于2017年12月16日在最高法院终审定谳。

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因合作勘查合同产生纠纷,该案诉讼历时12年,因双方争夺的探矿权价值已至千亿元,被称为“千亿矿权案”(详情参见2013年第21 期《财经》文章“千亿矿权之争”)。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合作勘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凯奇莱胜诉。

凯奇莱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并无喜悦之情,他称“该案历经6任陕西省长、3任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我们身为民营企业为此案耗掉12年,对于这个结果,我只有沉默”。

千亿矿权案终审,周永康奚晓明曾介入

“一女二嫁”

波罗井田位于榆横矿区北区,潜力诱人。陕西省发改委相关文件显示,波罗井田面积339.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68亿吨,可开采量10.98亿吨。以市场价计算,价值超过千亿元。

2002年7月,西勘院取得波罗井田普查的探矿权,面积279.2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05年4月25日。后经延续与变更手续,勘探面积拓展至340平方公里,探矿权人未变。

凯奇莱于2003年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后者同意前者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随后,双方对波罗井田进行详查及精查,并对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报送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合同签订后,陕西省政府一纸文件增加了探矿权转让的变数,尤其对于此前已经拿到探矿权的企业。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形成决定: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2006年4月14日,在已签署“波罗井田”勘探合同情况下,西勘院又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波罗井田被疑“一女二嫁”。

2006年5月,在屡次协商无果之下,凯奇莱以违约为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法院,请求判定后者履行合同。当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理由为,双方2003年所签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对此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该案期间,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下称《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

《情况报告》还提到,“如果维持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情况报告》发至最高法院的一个背景是,知情人称,就该案,2008年4月底,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后因受贿罪被判无期)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到最高法院“商议案情”。此后,陕西省政府发送了《情况报告》。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不过,《情况报告》被媒体报道公开后,被指存干预司法的嫌疑。

知情人透露,《情况报告》被曝光后,陕西省委向中央办公厅作了汇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出批示,要求正确引导舆论。

干预司法之嫌

该案发回重审期间,2010年8月30日,陕西省政府专题党组会决定,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组成调查组,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罗煤矿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调查结论认为,“为规避陕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决定,这份合同属于双方串通蓄意违规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所以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当时,正是该案在陕西省高院重审阶段。

凯奇莱法律顾问刘长告诉《财经》采访人员,陕西省高院重审未判决前,陕西省政府就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无效,事实上政府取代了法院的职能,代替法院判案是典型的“以权代法”。

2010年11月3日,陕西省政府再次安排召开涉及该案的省政府党组专题会议。会议指出,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矿局等单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积极对涉及本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查纠,按期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赵发琦告诉《财经》采访人员,该案的核心证据之一是“陕国土资办(2005)65号文件”(下称“65号文”)。

该文件显示,根据陕西省政府文件批示,陕西省国土厅对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勘察项目引发争议终止合同一事进行调查,最终形成的意见主要是,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作勘查的探矿权人为西勘院,双方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但在2010年11月19日,陕西省国土厅将65号文予以撤销。

赵发琦说,2010年11月29日,按照陕西省纪委监察厅的要求,陕西省高院纪检组对审理西勘院和凯奇莱合同纠纷案的2006年原一审审判人员立案查处,并对发回重审过程全程督办。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判决,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为了规避“21次会议纪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判决书中未提65号文。

凯奇莱不服,于2011年4月29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2011年8月19日,赵发琦被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虚构注册资本罪刑拘,在看守所关押133天后被取保候审,后被榆林市中院宣判无罪。

与此同时,凯奇莱被榆林市工商局撤销工商注册登记。此后,榆林市中院裁判认为榆林市工商部门对凯奇莱的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13年凯奇莱营业执照获恢复。

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审理该案,同年9月2日,凯奇莱以该案重要证据之一65号文被撤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中止该案诉讼。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中止该案诉讼。2015年10月,凯奇莱向最高院申请恢复审理。

2017年1月12日,最高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同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历时12年,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又回到原点。赵发琦说,其经历长达十几年的诉讼,从未上访,目的就是为了遵守契约精神,维护法治。

刘长告诉《财经》采访人员,此前陕西省相关部门涉嫌干预司法,导致民营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现在,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按照最高法院判决,意味着凯奇莱要与西勘院继续合作。接下来,将考验各方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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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苏月  yues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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