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钱妻子也要还?那房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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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了
该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说,离婚后,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哪些则不属于。
咱们先来一起捋捋之前法院在判决夫妻间债务遇到的问题。
2003年某月,丈夫小张向其朋友小刘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小张把财产都转到妻子小李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小刘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这就是典型的“假离婚、真逃债”。
为了规避这一问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小张和小李离婚了,小刘仍可以向小李讨要欠款。
“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解决了,
但是新的问题有出现了,因为也许你曾遇到或者听说过类似的事情,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被负债”,明显是不合理的。
因此才有了1月18日起施行的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以串通方式借债,而让另外一方还的,法院不予以支持,即丈夫欠的钱,妻子不一定还。
说了这么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必须要说到房子。
因为现在房价这么高,房子很有可能成为夫妻间最大的财产,万一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呢?
贷款买的房子,未还的贷款也属于债务,应不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1、如果房子是夫妻一方婚前买的,那么离婚后房子应该归买房一方所有;
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子归买房一方所有,但是需要向另外一方支付其还贷的费用。
2、如果房子是婚前夫妻双方共同所买,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房子应该一人一半,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是一人一半。
3、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也应该是均分,有贷款的话也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
另外,还有比较极端的情况,比如说,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写其子女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应该视作对其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房子只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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