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有了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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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房产证我们要了3年,都没有要回来,你们不仅帮大伙要回来了,还帮我们解决了孩子上学问题。”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业主代表华某将一面写有“心系于民情系百姓”的锦旗,送到该区检察院检察官宦莉莉手中。
“购房合同上各个证都有,可就是不办房产证,都等3年了,还叫我们等,孩子报名上学需要挂户口,可没有房产证孩子就上不了户口,已经去法院起诉了。还发现购房合同中有一条约定,‘买房人不退房,自买房人应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出卖人按照已付房款余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应该是‘全额’也不知怎么变成了‘余额’,这下连违约金都没着落了。”2017年7月,清江浦区检察院到清河街道开展法治宣传时,华某向该院反映自己的情况。
这件事被交办给宦莉莉,经调查发现,2014年5月,按照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90天内由该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材料报产权机关备案,为买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华某等人按合同规定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一直未给业主办理房产证且拒不赔付违约金。
整个小区像华某这样讨要房产证无果的业主还有28户,其中有10余户家庭面临孩子即将入学的情况,部分业主也提起诉讼。
宦莉莉随后到该房地产公司调查,了解到业主们反映的房产证问题确实是事实,华某等人所属小区的建设项目部分工作还没有到位,需要准备的备案资料还没准备完毕,所以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华某所说的合同条款中“全款”变“余款”的问题,则是公司打印合同时出的错。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2017年8月,该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并针对合同中有问题的条款进行说明,房产公司已承认该条款系该公司将“已付房款全额”错打成“已付房款余额”,针对此歧义的条款应作出有利于业主的解释意见。9月,法院针对华某等人的诉状相继立案,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书的法律意见也全部被采纳。
2017年12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同意向华某等28户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40余万元,并承诺在2018年4月前协助这些业主办理好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否则按实际违约时间计算违约金。
案件办结后,该院检察官们还会同相关部门协调优先解决孩子就近入学问题,在多方努力下,这10余名业主的孩子都已如期入学。
(本报记者卢志坚通讯员李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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