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报考驾照未通过 朋友帮忙替考两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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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上海1月17日电(通讯员冯曦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代替他人考试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但是仍有部分心存侥幸的考生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不久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本市首例交通法规考试替考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顾某今年41岁,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要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顾某本人文化水平不高,连续两次报考都没能通过,遂萌生了找人替考的念头。





31岁的被告人王某就是代替顾某参加考试的人。2016年10月初,顾某托人找到王某,说明情况后请他帮忙,王某碍于情面答应了下来。同月25日考试当天,王某手持顾某的身份证及考试通知等资料进入考场。没过多久,他就被民警发觉人、证不符而当场抓获。





王某认为替考是给朋友“帮忙”,实际上这是弄虚作假,影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不但违反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更是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破坏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代替被告人顾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去年5月,长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被告人顾某、王某依法提起公诉。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考生)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替考者)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