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加陪练 发生交通事故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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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新手司机开始上路时,有时会借朋友的车辆练车,也常会找朋友或家人当陪练,坐在副驾上为自己“保驾护航”。殊不知,道路状况复杂,遇到突发情况,非专业人员往往难以应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借车人和陪练人应不应该担责?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王某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邓某,并陪同他一起练车,路上发生意外,致使路人关某受伤。





事发后,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邓某负全部责任。经诊断,关某全身多处骨折,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5%。后来,关某起诉要求邓某、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近14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邓某负全部责任,邓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邓某虽然在事发时未取得驾驶资格,但该事由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对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可另行向责任人进行追偿。对关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王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与邓某之间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虽然邓某负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关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主体,审理中,王某认可其知道邓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且事发时是陪同邓某练车。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有两种观点:一是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邓某无驾驶证而借车,存在过错,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根据车主的过错程度对原告关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邓某的陪练,在指导其学车的过程中,相当于二人共同驾驶车辆,应当是共同侵权,与邓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法官认为,作为车辆所有人的王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不仅仅是出借车辆给无驾驶资格的邓某驾驶,还包括作为教练陪同邓某驾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必须以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共同”为要件,“意思共同”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共同过失,即数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





此次事故中,对未取得驾驶资格而上路这一危险行为,无论是邓某,还是王某,都应对此有共同的认识,尤其是车辆所有人王某,更应当有预见性,但其依然陪同邓某练车,二人行为明显存在共同过失,他们的过错行为应当构成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关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应由王某与邓某承担连带责任,二人共赔偿11万余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