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机时突然晕厥出境游未成行损失怎么算? 法官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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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东方网通讯员章伟聪、记者毛丽君1月15日报道:和女儿一起去欧洲旅游的曹女士,在机场候机时突然晕厥,最终母女俩未能成行。那么问题来了,两人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究竟会有多少损失呢?这些损失是不是全部由她们自己承担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7年2月,曹女士和女儿通过携程网预订了“欧洲四国12日跟团游”的旅游产品,支付两人旅游费用3.44万元,出行时间为2017年4月6日至17日,出行航班为阿联酋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当天早上7点15分。然而不巧的是,出行当天在机场候机时,曹女士突然头晕失去意识,虽然没多长时间就苏醒了,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以曹女士身体不适宜乘机为由,拒绝她登机。曹女士的女儿为了陪母亲就医,也没有登机,两人期待已久的境外游遗憾告吹。





在随后的旅游费用结算中,携程国际旅行社退还曹女士7716元,曹女士觉得太少,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曹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携程国际旅行社返还剩余旅游费用26684元,并支付违约金22360元。





经公开审判,长宁法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此前退还原告7716元的基础上,携程国际旅行社还应退还曹女士7206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胡培莉解释说,在总计3.44万元的旅游费用中,除去已经退还的7716元,双方对签证费及保险费两项合计1062元没有异议。其余费用为机票费10416元,境外地接社损失15206元。由于双方在《旅游度假产品确认单》中约定:机票“不得更改、不得退票、不得签转”,同时原告就机票相关情况拒绝核实,因此,对上述费用情况,法庭予以确认。





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之所以未能如期出行,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女儿为照顾母亲也未出行,虽属人伦常情,但客观上扩大了损失,被告对此没有违约行为,相关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主张境外地接社损失15206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双方同意由法院酌定相关损失。综合旅游线路、天数等诸多因素,法庭酌定地接损失为3000元。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旅游者违约的,“在行程开始当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95%的违约金”。原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庭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旅游产品的预期利益,酌定原告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此,被告还应退还原告旅游费用7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