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尺度,禁做控股股东,已纳入有效监管,穿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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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监会
整理:刘乃进私募团队
看点
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以“新闻发布会问答”方式,明确现阶段三类股东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2.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对存在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4.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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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咱们农村这三类人可谓让农民朋友恨之入骨,可又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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