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担责后可追偿吗||成都合同债务房产律师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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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有特定作用的人,担保人在担保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自己所担保的事项,担保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担保人应当对自己的担保责任进行负责。下面就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担保人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吗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是强制性条款而不是任意性条款。所以不管是担保人还是反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担责任。
反担保在法律评价上与其他担保无异,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包括担保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既然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
二、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 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 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四、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 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所以反担保人必须要承担上述中担保人追偿的范围内的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人担责的情况一般有债权人在一定的时期没不能偿还相应的债务的。担保人在担责之后具有对债务人有追偿的行为,追偿必要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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