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 获刑十个月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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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宾阳1月12日讯(通讯员 张强 庞露)一名男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近日,宾阳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开始,黄某伙同其妻子(已判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宾阳县新桥镇一间瓦房和其住宅内,利用拼装卷烟机生产、加工、包装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黄某在该加工窝点负责成品烟的包装和运输。2011年7月,该窝点被执法机关查获,当场扣押烟支、滤嘴棒、水乳胶等烟草制品,价值58145.5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非法经营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