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信号灯路口应遵循“左让右” 地面倒三角形标志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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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无信号灯十字路口时,按照交法规定,应遵循“左让右”原则。可是,刚刚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判定应“右让左”。这是咋回事呢?1月12日,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进行了采访。





这起事故发生地点为皇姑区辽河街、巴山路,这是一个无信号灯的路口。11日21时许,一辆越野车沿辽河街从北向南行驶,一辆轿车沿巴山路从东向西行驶,结果两辆车相撞。撞车瞬间,停放在路口的另一辆车也被剐蹭,这辆车的司机连连喊冤:“我停下车去超市买东西,谁想就几分钟工夫车子就被撞了?”





事发后,越野车司机觉得按照交法规定,因遵循“左让右”原则,自己应负全责。没料到,交警抵达后判定,这起事故应由轿车司机负全责。原因在于,巴山路路口地面有个倒三角形标志——减速慢行。这意味着,虽然无信号灯,但从巴山路开过来的车应减速慢行,先让主干道辽河街上的车先行。对此,这起事故牵涉的所有人员都连称“上了一堂交通普法课”。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唐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