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遇11种情形可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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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遇11种情形可退房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新版《条例》对买车、买房、装修、预付卡、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商品房买卖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全部销售房源须一次性公开
为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二、房屋装修也有保修期
《条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三、11种情形之一可退房
近年来,关于房屋的投诉集中在延迟交房、房屋户型与开发商宣称的不符、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等问题上。对此,《条例》明确今后只要存在11种情形之一,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并要求销售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2.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
3.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4.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5.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6.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7.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8.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
9.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10.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
1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记者 李家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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