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文明确P2P验收、备案规则 (附解读)
来源:网贷之家
作者:三水
获悉,上海市监管部门向各辖区下发了有关P2P网贷整改合规验收(一份)以及备案登记(四份)等共计五份指引文件。
其中,最新下发的有关P2P合规验收指引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下文简称《168条整改指引》),文件全文共计7大项168条。网贷之家观察到,《168条整改指引》基于最新的验收通知57号文、现金贷整顿141号文、网贷资金存管指引、P2P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进行过调整,故而相较此前传出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2017年5月)》6大项145条,多出了23条,并出现多处内容改动的情况。
此外,另外四份备案登记指引文件分别为法律意见书、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经营专项审核报告、信息系统安全回执,除了信息专项披露报告为征求意见稿,其他三份文件为正式稿。具体文件如下:
1、《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2、《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征求意见稿)》;
3、《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
4、《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安网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申请指引》;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上海市连续出台了多项基于P2P网贷平台整改认定的指引和备案相关指引,显示出对备案工作的积极推动。相关指引对于平台推进整改进度,按期申请备案非常有必要。预计后续《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正式稿也将落地。
关于《168条整改指引》解读
其中,《168条整改指引》指出,P2P平台需选择通过中国互金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以及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这与此前“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要求有变。该文件还新增规定,禁止P2P平台将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等内容。
《168条整改指引》对于活期和定期产品的认定:明确各类活期产品需要整改,对于定期产品,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也认定违规。不过,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期限完全匹配的计划被认定合规,此外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也可以。
《168条整改指引》还调整了“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此项要求的依据主要为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P2P平台信披指引。整改细则在这一大类提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未按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在官网及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立信披专区,未建立健全信披制度或未指定专人负责信披事务,官网信披与网络渠道及其他互联网渠道披露的信披内容不一致等;
2、信披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未按要求披露平台相关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审核信息,未按要求在官网定期以公告形式披露年度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月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
《168条整改指引》同时增加了“违反校园贷、现金贷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未按要求暂停校园贷业务。2017年6月以后,仍违规开展校园贷业务;
2、未按要求设定、收取利息及各类费用。包括以利率、各种费用形式收取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上限,综合资金成本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告知借款人,各类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方式未事先全面、公开披露或未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从借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各类逾期罚息、费用之和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
3、违反客户保护相关要求。包括以各种手段诱致借款人过渡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没有全面评估借款人情况,向无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服务,提供首付贷、赎楼贷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无特殊情况贷款展期次数超过两次等;
4、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隐匿不良资产,借款本息未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支付或扣除,而是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账户转收付。
5、非法催收。平台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催收。
6、其他违规情形。包括将客户采集等核心工作外包、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P2P借贷等。
关于《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解读
网贷之家研究员苏筱芮认为,对比此前银监会《信披指引》、互金协会《信披标准》,以及2017年4月由厦门市金融办发布的《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此次上海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具有如下特点:
1.律师事务所“属地化”。此前厦门文件中指出,网贷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次上海《法律编写指引》文件中明确提出,需聘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
2.主要法律依据的更新。纳入了2017年年底最新颁布的现金贷、整改验收等文件。
3.明确出具时间。文件规定,出具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这是地方监管首次对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进行规定。
4.持续督导责任。此前,不论《信披指引》、《信披标准》还是厦门市金融办文件,对律所的勤勉尽责规定均为现时义务,后续义务没有提及。此次上海文件首次明确,律所需“在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5.逐项发表的明确法律意见。此前厦门市金融办列出9项必须发表的法律意见,此次上海为12项。对比二者差异之处,表现如下:一是网贷机构是否在《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和有效存续;二是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及外部合作情况、贷后管理,逾期催收合作方等。三是首次将董监高配偶纳入信用管理检查中;四是关联交易报告;五是网贷机构是否仍然存在内控、业务模式方面的违规情况说明;最后一项则是关于整改期间的整改报告说明,例如存量违规业务规模,现时总体业务规模的变化情况等。
关于《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征求意见稿)》解读
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认为,从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的要求来看,要求披露平台主要业务模式、收支情况、借款成本、出借成本及费用收取情况、借款余额分布、线下业务、逾期以及代偿情况、满标时间等详尽信息。
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首次要求平台披露借款成本、出借成本及费用收取实际情况,并对借款余额的借款行业或用途按企业和个人进行了明细分类,地区分类。另外,指引对逾期金额和不良金额给出明确定义,为平台披露逾期率和不良率提供了统一标准,并明确了报告时间,应为申请备案登记的前三个月内。
其实在此前出台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要求平台备案前需提供经营总体情况等经营状况信息,但并未出台详尽的文件和条款。此次出台的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明确了平台需要披露的经营状况以及业务模式,为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平台实际经营状况提供了便利和依据,也为平台申请备案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指明了方向。
关于《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解读
网贷之家研究员苏筱芮认为,对比此前银监会《信披指引》、互金协会《信披标准》,以及2017年4月由厦门市金融办发布的《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此次上海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具有如下特点:
1.首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门槛资质”。此前厦门文件未有相关规定。此次上海文件首次明确,应当“聘请在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中列为A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主要法律依据的更新。纳入了2017年年底最新颁布的现金贷、整改验收等文件。
3.审核意见方面,新增“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带来负面影响”
4.明确出具时间。文件规定,专项审核报告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这是地方监管首次对专项审核报告的时效性进行规定。
关于《公安网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申请指引》解读
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认为,在此前出台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备案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中就有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此次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申请指引指明了申请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的地点及联系方式,和明确了申请材料,为平台申请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提供了依据和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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